{"billNo":"1100923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何志偉","林宜瑾"],"連署人":["黃世杰","林岱樺","陳明文","何欣純","王美惠","余天","吳秉叡","黃秀芳","邱泰源","洪申翰","楊曜","賴惠員","蘇震清","江永昌","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57: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26926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2692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林宜瑾等18人，鑑於利用漁船走私毒品、槍械、動物及協助偷渡等情事層出不窮，漁業經營淪為掩護非法勾當的工具，為有效嚇阻以合法掩護非法，查獲上述不法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爰擬具「漁業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利用漁船走私毒品、槍械、漁產品除外之動物活體及協助偷渡等情事層出不窮，不僅對國內治安、人員及動植物防疫上都有可能造成巨大傷害，同時對合法經營者申請政府補助、補貼亦會有排擠效應，漁業經營淪為掩護非法勾當的工具，為有效嚇阻以合法掩護非法，查獲上述不法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爰針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十一條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n\n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n\n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n\n三、漁業經營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n\n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說明":"一、依現行立法體例修正。\n\n二、利用漁船走私毒品、槍械、漁產品除外之動物活體及協助偷渡等情事層出不窮，不僅對國內治安、人員及動植物防疫上都有可能造成巨大傷害，同時對合法經營者申請政府補助、補貼亦會有排擠效應，漁業經營淪為掩護非法勾當的工具，為有效嚇阻以合法掩護非法，查獲上述不法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爰針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修正":"第十一條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n\n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n\n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n\n三、漁業經營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n\n四、藉漁業經營走私毒品、槍械、漁產品除外之動物活體或有協助偷渡之情事者。\n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