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陳歐珀"],"連署人":["邱議瑩","趙天麟","陳明文","蘇治芬","郭國文","羅致政","鍾佳濱","李昆澤","陳亭妃","蔡適應","劉建國","陳瑩","邱志偉","王美惠"],"mtime":"2024-01-18T16:57: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6929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6929","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陳歐珀等16人，鑒於臺灣鐵路局太魯閣案事故緣於所發包之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因存有「借牌投標」之行為事實，間接導致此不幸重大事故發生，故為維護重大公共工程品質，減少人為弊端，建議針對「借牌投標」行為應予以提高刑責；其次，針對屬於巨額採購之犯罪者，應加重其刑，以儆效尤，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21年4月2日，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因煞車不及撞擊掉落於軌道上之吊卡大貨車，造成49人不幸罹難、200餘人輕重傷之重大事故，花蓮地檢署經過14天密集偵辦，於同年4月16日偵結起訴。依據花蓮地檢署發布之新聞稿內容，本次事故緣於臺鐵局所發包的「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下稱北迴線工程）」，該北迴線工程於2019年1月間公開招標，為確保工程之安全與品質，臺鐵局要求投標廠商必須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執照，同年3月7日由符合資格之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營造公司）得標，惟實際施作北迴線工程者竟為不具有甲等執照資格之義○工業社。花蓮地檢署指出，義○工業社負責人李○祥與合夥人林○清為獲取工程施工利益，與東○營造公司負責人黃○和達成協議，由東○營造公司出名參與投標，李○祥與林○清則負擔5%營業稅，並約定給付工程總價4%價金予東○營造公司作為對價，是李○祥、林○清及東○營造公司上開行為構成借牌投標與容許借牌投標行為。\n二、「借牌投標」為工程界存在已久的陋習，亦即不具有投標資格之工程師、營造業者或廠商，向有資格之他人借用名義參與投標，甚至有廠商取得營建牌照後，將牌照出租他人收取費用，謀取不法利益，其結果是名義上承攬人與實際上承攬人不符，導致事故發生後的法律責任難以釐清。為杜絕借牌陋習，2002年2月6日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對於借牌行為之出借人及借用人均加以規範，「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均有刑事處罰。\n三、因此，為維護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品質，減少人為弊端發生，針對「借牌投標」行為應予以提高刑責；其次，針對屬於巨額採購之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儆效尤。","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98","說明":"一、提高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之刑度為五年以下。\n\n二、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修正":"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n\n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屬巨額採購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