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莊瑞雄","邱志偉"],"連署人":["趙天麟","鍾佳濱","陳瑩","王美惠","郭國文","陳明文","陳歐珀","邱議瑩","蘇治芬","劉建國","陳亭妃","羅致政","蔡適應"],"mtime":"2024-01-18T16:57: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697號委員提案第26932號","laws":["01905"],"提案編號":"697委26932","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莊瑞雄、邱志偉等16人，鑒於「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已修訂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經總統公布實施，「加工出口區」已步入歷史，為使相關法制相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一併更名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符合現制，爰擬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機關名稱以完備法制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05","law_name":"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說明":"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為名副其實，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應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處局。","修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1","說明":"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將原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刪除，並配合組織法法制體例，刪除該段文字。","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制定之。"},{"現行":"第二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2","說明":"一、修正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n\n二、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修正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修正":"第二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處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定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修正":"第三條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定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現行":"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修正":"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現行":"第五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處務。","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5","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修正":"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現行":"第六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6","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修正":"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行":"第七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7","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修正":"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現行":"第八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8","說明":"一、配合將「處」修正為「局」。\n\n二、依據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將「會」計主任修正為「主」計主任。","修正":"第八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現行":"第九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修正":"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現行":"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10","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修正":"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處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處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11","說明":"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並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修正":"第十一條　本局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局之指揮，依法辦理科技產業園區內有關警察業務。"},{"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本處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n\n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處之指揮、監督。","law_content_id":"01905:01905:2003-12-26-修正:1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將「處」修正為「局」，並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修正":"第十二條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n\n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法制體例，明定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修正":"第十三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惟現行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於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科技產業園區得設作業單位，並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服務站，此規定係早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實施，為完備法制規範，爰提案增訂於組織法中。","修正":"第十四條　本局為辦理各科技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與相關輔導及服務事宜，得報請經濟部成立管理組織，所需人力以基金進用，其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另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1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依法制體例將「辦事細則」修正為「處務規程」。","修正":"第十五條　本局處務規程，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905:01905:1998-05-15-全文修正:13","說明":"條次變更，餘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