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趙天麟","鍾佳濱","陳瑩","王美惠","陳明文","李昆澤","蘇治芬","陳歐珀","邱議瑩","邱志偉","陳亭妃","郭國文","羅致政","劉建國","蔡適應"],"mtime":"2024-01-18T16:57: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6930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6930","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鑒於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有效疫調及足跡為阻斷疫情擴大之重要措施及必要手段，此有賴受疫調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全力配合。自2019年12月新冠疫情逐漸嚴峻後，因部分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規避、阻撓或隱匿之行為，已多次拖延防堵疫情最佳時機，導致疫情外溢，衍生鉅額醫療與社會成本，而該行為依現行法僅承受罰則最高三十萬罰鍰，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亦無嚇阻效果，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9-05-24-修正:71","說明":"一、增加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二、第四十三條條文：（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第二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n\n三、依據第四十三條，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嚴重影響社會所啟動調查傳染病或採行必業之措施，相關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若規避、妨礙、拒絕相關疫調，將嚴重阻礙、拖延防疫，不利控制疫情，更可能造成更多感染案例，無法及時防堵；造成之經濟損失、龐大醫療費用、他人身心受損等成本難以估計。提高相關罰則以有效嚇阻阻撓疫情調查，促相關人員配合疫調，對於明確可配合而未配合者，提高相關罰鍰。","修正":"第六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5-12-11-修正:73","說明":"刪除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