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徐志榮"],"連署人":["李德維","曾銘宗","洪孟楷","李貴敏","林德福","溫玉霞","吳斯懷","林奕華","游毓蘭","林為洲","馬文君","陳玉珍","鄭正鈐","吳怡玎","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07: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6935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693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徐志榮等17人，鑒於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2019年底肆虐全球至今已將近2年，各國均採取較嚴格之邊境管制措施，致使諸多境外國人基於防疫規定與安全考量等因素無法返台，因此被依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強制遷出戶籍，進而影響境外國人與設籍有關之國內事務權益問題，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若境外國人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或入境對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不受戶籍法出境兩年以上戶籍遷出之規定，藉此保障境外國人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2019年底開始擴散至全球，至今已經將近兩年的時間，各國政府均採取較嚴格的邊境管制措施，許多境外國人包括：海外僑胞、商人、留學生都礙於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因擔心返台搭機會增加染疫風險、回台會傳染給其他家人等種種疫情因素而無法返台。\n二、然現行戶籍法卻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使得許多境外國人基於防疫規定與安全考量無法返台，出境時間超過兩年，因此被強制遷出戶籍，進而影響該境外國人之全民健康保險、個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投票權及相關社會補助請領資格等與設籍有關之國內事務權益。\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若境外國人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或入境對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不受戶籍法出境兩年以上戶籍遷出之規定，藉此保障境外國人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2019年底擴散至全球，至今已將近兩年，各國政府均採取較嚴格的邊境管制措施，致使諸多境外國人包括：海外僑胞、商人、留學生都礙於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因擔心返台搭機會增加染疫風險、回台會傳染給其他家人等種種疫情因素而無法返台。\n\n二、然現行戶籍法卻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使得許多境外國人基於防疫規定與安全考量無法返台，出境時間超過兩年，因此被強制遷出戶籍，進而影響該境外國人之全民健康保險、個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投票權及相關社會補助請領資格等與設籍有關之國內事務權益。\n\n三、爰增訂第三項第三款，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或入境對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不受戶籍法出境兩年以上戶籍遷出之規定，藉此保障境外國人之權益。","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或入境對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