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9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萬美玲","林為洲"],"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李德維","林德福","吳斯懷","游毓蘭","溫玉霞","洪孟楷","李貴敏","林奕華","廖婉汝","鄭正鈐","徐志榮","吳怡玎","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07: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6936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693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林為洲等17人，鑒於因應全球環境變遷與保護，車輛市場朝向低汙染之電動化轉型已為國際趨勢，惟目前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地方政府可免徵電動車、電動機車牌照稅優惠僅至110年12月31日，為鼓勵民眾使用及購買電動汽機車，並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年限從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20年12月31日，由政府持續給予電動車輛租稅減免措施，以促進電動車產業及環境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全球環境變遷與保護，世界各國已陸續訂出禁售燃油車之時程，希望藉由逐步淘汰燃油車，進而推動車輛市場電動化轉型，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特別是歐洲國家，挪威將於2025年全面禁售燃油車，德國為2030年、英國為2035年、法國為2040年..等，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國家都已制定禁售燃油車的相關法規與時程，均顯示出車輛市場朝向低汙染之電動化轉型已然成為國際趨勢。\n二、而我國為鼓勵民眾使用及購買電動汽、機車，並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明定地方政府可免徵電動車、電動機車牌照稅，據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指出，透過電動車減稅優惠，電動汽車在107年至110年間預估可增加5,795輛，電動機車預估增加17.1萬輛，然依照交通部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電動汽車從107年至109年約增加10,283輛；而電動機車從106年至109年約增加34.1萬輛，電動車成長量能較預估數多出一倍，顯見電動車租稅優惠對於電動車產業發產頗有助益，然現行法規定電動車、電動機車提供免徵優惠僅至110年12月31日。\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年限從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20年12月31日，希望由政府持續給予電動車輛租稅減免措施，以促進電動車產業及環境永續發展。","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因應全球環境變遷與保護，車輛市場朝向低汙染之電動化轉型已為國際趨勢，為鼓勵民眾使用及購買電動汽、機車，並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延長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止。","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