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李德維","游毓蘭","曾銘宗","洪孟楷","林德福","吳斯懷","溫玉霞","李貴敏","林奕華","林為洲","鄭正鈐","徐志榮","張育美","許淑華","馬文君","陳玉珍"],"mtime":"2024-01-18T17:07: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6939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693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長期照顧及陪伴需求將大幅增加，許多研究指出老人外出活動能有效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發生，惟目前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僅提供老人本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惠措施，並未提供照顧老人之陪伴者優惠措施，恐令家人因不放心老人獨自外出，也擔憂增加額外家庭照顧之負擔，減少老人出門意願，不利於老人之身心健康，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與老人同等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之經濟壓力，鼓勵老人外出活動，建立高齡友善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顯示，我國已於2018年成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而我國超高齡（85歲以上）人口占老年人口比率從2020年10.3%，推估到2070年將增長至27.4%，隨著老年人口年齡結構快速高齡化，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長期照顧及陪伴需求將大幅增加。\n二、許多研究指出，老人外出活動能有效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發生，然現行法僅提供老人本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惠措施，並未提供照顧老人之陪伴者優惠措施，恐令家人因不放心老人獨自外出可能發生意外之風險，也擔憂增加額外家庭照顧之負擔，減少老人出門意願，不利於老人之身心健康，且參照身心障礙者保障權益第五十九條，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身心障礙者同等之優待措施，老人之必要陪伴者也應享有同等之優待措施。\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增訂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與老人同等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之經濟壓力，鼓勵老人多外出活動，建立高齡友善環境。","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n\n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說明":"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長期照顧及陪伴需求將大幅增加，許多研究指出老人外出活動能有效益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發生，惟現行法僅提供老人本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惠措施，並未提供照顧老人之陪伴者優惠措施，恐令家人因不放心老人獨自外出，也擔憂增加額外家庭照顧之負擔，減少老人出門意願，不利於老人之身心健康，爰增訂第三項，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與老人同等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之經濟壓力，鼓勵老人多外出活動，建立高齡友善環境。","修正":"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n\n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n\n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