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3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萬美玲","徐志榮"],"連署人":["曾銘宗","李德維","溫玉霞","李貴敏","吳斯懷","洪孟楷","游毓蘭","林奕華","鄭正鈐","張育美","吳怡玎","羅明才","陳以信","許淑華","翁重鈞","陳玉珍","馬文君"],"mtime":"2024-01-18T16:26: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694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6941","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徐志榮等19人，鑒於少子化已成國安問題，惟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產假八星期及產檢假五日恐無法提供婦女產檢及產後休養之需，且現行法亦無規範配偶陪產檢假之規定，因此受僱者如有陪伴配偶產檢之需求者，須自行請事假或特休假，並不支薪，導致男性因缺乏制度支持，在配偶孕程中較難全程參與，綜上所述皆不利於鼓勵國人生育。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星期，產檢假及陪產假由現行五日延長為一星期，並增訂配偶陪產檢假為一星期，讓爸爸也能參與孕產過程共同分擔生育責任，不再讓媽媽獨自承擔懷孕壓力，藉此完善生育環境以鼓勵國人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基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中關於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10週以上。例如日本有14週、新加坡有16週，澳洲18週。我國產假卻僅有8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二、為鼓勵國人生育，衛福部國健署擬將婦女免費產檢補助次數從10次調升至14次，然而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僅規定產檢假為五日，恐無法提供婦女產檢之需求，且現行法亦無規範配偶陪產檢假之規定，因此受僱者如有陪伴配偶產檢之需求者，須自行請事假或特休假，且不支薪，導致男性因缺乏制度支持，在配偶孕程中較難全程參與。\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延長至十星期，產檢假及陪產假由現行五日延長為一星期，並增訂配偶陪產檢假為一星期，讓爸爸也能參與孕產過程共同分擔生育責任，不再讓媽媽獨自承擔懷孕壓力，完善生育環境以鼓勵婦女生育。","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勞基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中關於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10週以上。例如日本有14週、新加坡有16週，澳洲18週。我國產假卻僅有8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延長至十星期。\n\n二、為鼓勵國人生育，衛福部國健署擬將婦女免費產檢補助次數從10次調升至14次，然而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僅規定產檢假為五日，恐無法提供婦女產檢之需求，爰修正第四項，將產檢假由現行五日延長為一星期。\n\n三、現行法無規範配偶陪產檢假之規定，因此受僱者如有陪伴配偶產檢之需求者，須自行請事假或特休假，並不支薪，導致男性因缺乏制度支持，在配偶孕程中較難全程參與，爰增訂第五項，明定配偶陪產檢假為一星期；修正第七項，明定受雇者者申請陪產假期間，雇主薪資照給。\n\n四、為配合產假由現行八星期延長至十星期，配偶陪伴時間一並延長，爰修正第六項，將陪產假由現行五日延長為一星期。","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一星期。\n\n受僱者於其配偶產檢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一星期。\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一星期。\n\n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