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4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徐志榮"],"連署人":["李德維","李貴敏","林德福","吳斯懷","游毓蘭","吳怡玎","溫玉霞","洪孟楷","曾銘宗","林奕華","林為洲","翁重鈞","陳玉珍","許淑華","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蔣萬安","羅明才","張育美","鄭正鈐","馬文君"],"mtime":"2024-01-18T17:08: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6943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6943","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徐志榮等23人，鑒於本土疫情升溫，全國各級學校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全面停課，然目前全國停課卻未停班，致家長面臨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顧之風險，中央政府雖表示家中若有十二歲以下兒童需照顧者，家長其中一人可申請「防疫照顧假」，但目前並無明確法源規定相關請假事宜，使家長仍有諸多存疑與擔憂；另外，雇主於受雇者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並未支薪，諸多家長陷入照顧孩子與薪資減少影響收入之抉擇，特別是經濟能力較不充裕的家長更是陷入兩難。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公務員或勞工若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且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或公務員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作任何不利待遇或處分，並明定因申請防疫照顧假致影響勞工生計或雇主營運等情形者，政府應發給生活津貼或扶助，由政府提供支持，使全民共同安心抗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於110年5月18日宣布全國各級學校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全面停課，然目前全國只停課卻未停班，導致家長需面臨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顧之風險，爰於增訂條文第一項，明定行政機關因應本疫情之影響，而發布延遲開學或停課等決定時，公務員或勞工若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n二、為避免雇主或行政機關因受雇者申請防疫照顧假而對其有不當之對待，例如請假後被雇主視為曠職、造成雇主觀感不佳而影響後續升遷等，爰於增訂條文第二項，明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之人員，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或公務員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作任何不利待遇或處分。\n三、考量目前雇主於受雇者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並未支薪，導致諸多家長陷入照顧孩子與薪資減少影響收入之抉擇，特別是經濟能力較不充裕的家長更是陷入兩難，爰於增訂條文第三項，明定因申請防疫照顧假致影響勞工生計或雇主營運等情形者，政府應發給生活津貼或扶助。並於增訂條文第四項，明定前項生活津貼數額、扶助標準與發放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教育部於110年5月18日宣布全國各級學校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全面停課，然目前全國只停課卻未停班，導致家長需面臨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顧之風險，爰於增訂條文第一項，明定行政機關因應本疫情之影響，而發布延遲開學或停課等決定時，公務員或勞工若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n\n三、為避免雇主或行政機關因受雇者申請防疫照顧假而對其有不當之對待，例如請假後被雇主視為曠職、造成雇主觀感不佳而影響後續升遷等，爰於增訂條文第二項，明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之人員，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或公務員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作任何不利待遇或處分。\n\n四、考量目前雇主於受雇者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並未支薪，導致諸多家長陷入照顧孩子與薪資減少影響收入之抉擇，特別是經濟能力較不充裕的家長更是陷入兩難，爰於增訂條文第三項，明定因申請防疫照顧假致影響勞工生計或雇主營運等情形者，政府應發給生活津貼或扶助。並於增訂條文第四項，明定前項生活津貼數額、扶助標準與發放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三條之一　行政機關因應本疫情之影響，而發布延遲開學或停課等決定時，公務員或勞工若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n\n申請前項防疫照顧假之人員，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或公務員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作任何不利待遇或處分。\n\n因申請防疫照顧假致影響勞工生計或雇主營運等情形者，政府應發給生活津貼或扶助。\n\n前項生活津貼數額、扶助標準與發放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