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3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氣候變遷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3100"}],"議案名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怡玎","蔣萬安","洪孟楷","鄭正鈐"],"連署人":["林為洲","溫玉霞","徐志榮","孔文吉","魯明哲","李貴敏","萬美玲","廖婉汝","楊瓊瓔","李德維","謝衣鳯","游毓蘭","曾銘宗","賴士葆","林奕華","林思銘","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08: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6944號","laws":["03717"],"提案編號":"1711委26944","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蔣萬安、洪孟楷、鄭正鈐等21人，鑑於全球氣候變化日益嚴重，淨零排放議題已成國際間未來趨勢，然我國電力產業近年之溫室氣體排放占總量比例已超過五成，惟降低電力產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對於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之達成實為重要；另就高耗能及高排放之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中鋼所排放之溫室氣體總量亦已達46%，應有優先納入管制之必要；再者，為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改善環境空氣品質，達成淨零碳排目標，及因應歐盟將於2026年正式開徵碳關稅，擬增加碳費之徵收及碳費徵收標準制定應參酌歐盟費率之規定，以期促成國家環境永續發展之願景。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5年世界各國簽署《巴黎協定》承諾將於21世紀下半葉實現全球碳中和目標後，目前已有8國陸續完成國內立法，規範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目標，且有數十個國家雖尚未完成立法但已納入政策討論階段，然而我國本法自2015年制定以來，已逾六年未經檢討修正，現行政策仍維持2050年減碳50%之目標，明顯不符合國際趨勢，亟待修法改進。\n二、設定國家溫室氣體短、中、長期目標：（修正條文第四條）\n（一）第一項短期目標為民國119年溫室氣體減量25%以上，電力業減量40%以上。\n（二）第二項中期目標為民國129年溫室氣體減量60%以上，電力業淨零排放。\n（三）第三項長期目標為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三、修正階段管制目標為二年為一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應依法召開聽證會程序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n四、增訂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碳費；基金用途：獎勵企業減碳創新轉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n五、新增碳費之定義及徵收對象、方式、費率計算原則，及公用事業優先納管之原則。（新增條文第十九之一條）","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n\n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n\n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n\n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n\n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n\n九、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n\n十、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n\n十一、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n\n十二、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n\n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n\n十四、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n\n十五、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n\n十六、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n\n十七、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八、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n\n十九、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n\n二十、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n\n二十一、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n\n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n\n二十三、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n\n二十四、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n\n二十五、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n\n二十六、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n\n二十七、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二十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4","說明":"一、新增第二十九款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 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之定義。\n\n二、「淨零排放」所涵蓋的減量範圍相較「淨零碳排」（net-zerocarbon）更為廣泛，除了二氧化碳以外，包含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合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碳等7種都屬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規範的溫室氣體。","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n\n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n\n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n\n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n\n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n\n九、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n\n十、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n\n十一、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n\n十二、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n\n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n\n十四、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n\n十五、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n\n十六、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n\n十七、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八、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n\n十九、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n\n二十、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n\n二十一、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n\n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n\n二十三、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n\n二十四、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n\n二十五、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n\n二十六、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n\n二十七、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二十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n二十九、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係指目標期間之所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移除量」達到平衡。"},{"現行":"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n\n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適時調整該目標，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5","說明":"一、明定國家溫室氣體短中長期減量目標。\n\n二、第一項修正為短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1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民國94年之75%以下，並參考美國2030年電力業排放降低8成之立法目標。\n\n三、第二項中期目標係參酌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7月14日提出「2030減碳55%包裹法案（Fit for 55Package）」於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55%；及參考美國2035年達成發電業淨零排放。\n\n四、長期目標參酌2015年《巴黎協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二十一世紀下半葉即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修正":"第四條　國家溫室氣體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下，電力產業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六十以下。\n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四十以下，電力產業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現行":"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n\n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n\n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1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為二年提出階段管制目標。\n\n二、原條文各階段管制目標需經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之；聽證會需載明利害關係人陳述或發問的內容，以及其提出的文書、證據及聲明異議的事由。為強化公眾參與及產生法律上拘束力，酌將第二項文字由公聽會程序改為聽證會程序。","修正":"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二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n\n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程序決定次二年管制目標後，送行政院核定。\n\n各階段管制目標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半年提出。"},{"現行":"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n\n一、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n\n二、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n\n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n\n六、其他之收入。\n\n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二、排放源檢查事項。\n\n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n\n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n\n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n\n第一項第一款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n\n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n\n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22","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一款碳費作為基金來源。\n\n二、新增第二項第九款，政府對於任何促進達成淨零排放之創新或轉型應予以適當獎勵與補助，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用項目。","修正":"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n\n一、碳費。\n二、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n\n三、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n\n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五、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n\n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n\n七、其他之收入。\n\n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n\n二、排放源檢查事項。\n\n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n\n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n\n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n\n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七、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n\n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n\n九、補助及獎勵企業透過淨零排放創新、工廠減碳、基礎工業轉型等企業創新與轉型事項。\n十、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n\n第一項第二款拍賣或配售之所得經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後之淨額，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例補助直轄市、縣（市）作為前項項目之用。\n\n前項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相關因素定之，並定期檢討。\n\n第一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碳費徵收對象：現行環保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中，係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範之產業進行納管，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前述規定訂定徵收之對象辦法。\n\n三、參考歐盟費率：主管機關碳定價價格不宜與國際間碳價價格相差過大，未來出口至各國恐將面臨高額碳關稅徵收，爰於修法條文中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我國碳費費率時應參考歐盟之費率標準。\n\n四、公用事業優先納管：將我國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中鋼等高碳排產業納入先行試辦以達示範作用。\n\n五、依本法徵收之碳費應悉數繳納至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挪用至他用途。","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前條所稱碳費，係指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所徵收之費用。\n\n碳費之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費率計算方式及相關事項應以能促進國家達成短、中、長期各階段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為原則；前揭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惟碳費之費率制定及調整應參考歐盟碳費費率標準定之。\n\n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列管之公用事業應依法優先納入政府徵收碳費先行試辦之對象。\n\n碳費應悉數繳納至溫室氣體管理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