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廖婉汝","翁重鈞"],"連署人":["江啟臣","鄭正鈐","曾銘宗","林德福","游毓蘭","陳玉珍","徐志榮","林為洲","萬美玲","張育美","謝衣鳯","李德維","蔣萬安","魯明哲","洪孟楷","陳以信","楊瓊瓔"],"mtime":"2024-01-18T16:26: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694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6948","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翁重鈞等19人，根據美國中情局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指出，110年我國生育率僅為1.07，名列全世界227個國家和地區之末。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嚴重，為國人營造友善生育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婦女於妊娠期間，不僅精神、體力多增加負擔，若同時要兼顧工作，則對於孕婦本身及其家庭都是考驗，而受孕後至生產前之產前檢查，係為保護胎兒及母體所為之必要醫療行為，為方便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本法明訂產檢假規定。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自110年7月1日起，將現行提供10次產前檢查增加至14次，爰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為七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二、依勞動部2018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3成受僱者認為可申請每天減少一小時無薪資工時並不足夠，無論是否有未滿三歲子女之女性受僱者皆認為足夠時數以兩小時占最多，參照日本及瑞典，受僱者得縮減2小時工時，我國若能將減少工時規定放寬為兩小時，受僱者應較有彈性時間接送照應其子女。另根據《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19年我國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惟現行對於勞工撫育子女可減少或彈性調整工時之規定，限定為員工規模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顯與我國企業多為中小企業的情形有落差，爰放寬受雇未滿三十人事業單位之勞工，為撫育子女可減少或彈性調整工時。（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四項。\n\n二、婦女於妊娠期間，不僅精神、體力多增加負擔，若同時要兼顧工作，則對於孕婦本身及其家庭都是考驗，而受孕後至生產前之產前檢查，係為保護胎兒及母體所為之必要醫療行為，為方便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本法明訂產檢假規定。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自110年7月1日起，將現行提供10次產前檢查增加至14次，爰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為七日。","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3","說明":"一、依勞動部2018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3成受僱者認為可申請每天減少一小時無薪資工時並不足夠，無論是否有未滿三歲子女之女性受僱者皆認為足夠時數以兩小時占最多，參照日本及瑞典，受僱者得縮減2小時工時，我國若能將減少工時規定放寬為兩小時，受僱者應較有彈性時間接送照應其子女。\n\n二、根據《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19年我國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惟現行對於勞工撫育子女可減少或彈性調整工時之規定，限定為員工規模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顯與我國企業多為中小企業的情形有落差，爰放寬受雇於未滿三十人事業單位之勞工，為撫育子女可減少或彈性調整工時。","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雇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並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