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翁重鈞"],"連署人":["江啟臣","林德福","李德維","洪孟楷","林為洲","游毓蘭","魯明哲","鄭正鈐","陳玉珍","萬美玲","曾銘宗","蔣萬安","張育美","徐志榮","謝衣鳯","陳以信"],"mtime":"2024-01-18T17:08: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949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949","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翁重鈞等19人，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愈趨嚴重，政府應採取措施協助國人排除不利生育子女之因素，並以積極手段營造友善生育環境，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限制至子女滿六歲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福利部調查指出，一個小孩的托育費不高於家庭所得15%，才能增加家長生養第二胎的可能，並讓所有子女有相同的教保機會，但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如果將0-3歲的幼兒送托保母或私立幼托機構，每月平均需花費大約1.6萬元，占家庭所得比例約20%。無獨有偶，2018年兒童福利聯盟調查也指出，約6成幼兒媽媽表示「平價托育」是養育子女的首要需求。顯示托育需求花費對家長的經濟負擔巨大。\n二、考量目前全國公、私立托育機構的數量比例約為1：4，公共托育的資源仍顯不足，家長在私托機構高額托育經費的壓力下，將轉而選擇自行在家照顧，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條件將有助於減輕家長負擔，提高國人生養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n二、衛生福利部調查指出，一個小孩的托育費不高於家庭所得15%，才能增加家長生養第二胎的可能，並讓所有子女有相同的教保機會，但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如果將0-3歲的幼兒送托保母或私立幼托機構，每月平均需花費大約1.6萬元，占家庭所得比例約20%。無獨有偶，2018年兒童福利聯盟調查也指出，約6成幼兒媽媽表示「平價托育」是養育子女的首要需求。顯示托育需求花費對家長的經濟負擔巨大。\n\n三、考量目前全國公、私立托育機構的數量比例約為1：4，公共托育的資源仍顯不足，家長在私托機構高額托育經費的壓力下，將轉而選擇自行在家照顧，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條件將有助於減輕家長負擔，提高國人生養之意願。","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六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