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5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許智傑","林昶佐","沈發惠","賴惠員","吳秉叡","何志偉","吳思瑤","王美惠","林楚茵","吳玉琴","邱泰源","張廖萬堅","蘇巧慧","張宏陸","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51: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26953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26953","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水利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國情面臨缺水問題，政府超前佈署，從去年10月開始，連續實施兩期水稻停灌休耕。每次抗旱就向水稻借水，早已司空見慣，連同最近2次停灌休耕，從民國69年開始共計停灌休耕18次，大約每2年又3個月就有一次停灌休耕。\n二、目前國內之經濟發展型態，每次缺水，都是採取停止水稻耕種，優先供給家庭及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與現行水利法之用水標的順序並不相符，查目前的用水順序是早在民國52年制訂，早已不符合現在之國情。為避免現狀停灌休耕有違法之虞，依照現狀做法重新調整用水標的順序，將工業用水調整為第二順位，依序第三是農業用水，第四是水力用水。\n三、另外，但即使用水順序調整，主管機關實施水稻停灌休耕，仍應給予原用水農民補償，故有設立水稻停灌休耕補償基金之必要，因此，由自來水事業機關從水費中提撥百分之一費用，常態撥補。豐水期間，讓農民種稻涵養水源，繳費備用；到了枯水期，主管機關可大膽超前停灌，優厚補償稻農。","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n\n一、家用及公共給水。\n\n二、農業用水。\n\n三、水力用水。\n\n四、工業用水。\n\n五、水運。\n\n六、其他用途。\n\n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law_content_id":"01941:01941:2000-10-27-修正:22","說明":"現行用水標的順序為50年前所制定，然而目前國內之經濟發展型態，每次缺水，都是停止水稻耕種，優先供給家庭及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為避免現狀停灌休耕有違法之虞，依照現狀做法重新調整用水標的順序。","修正":"第十八條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下：\n\n一、家用及公共給水。\n\n二、工業用水。\n三、農業用水。\n四、水力用水。\n五、水運。\n\n六、其他用途。\n\n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現行":"第十九條　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n\n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law_content_id":"01941:01941:1983-12-13-修正:24","說明":"一、增列第三項。\n\n二、由水費中提撥百分之一費用，常態撥補，設立水稻停灌休耕補償基金，豐水期：種稻涵養水質，繳費備用；枯水期：超前停灌，優厚補償稻農。","修正":"第十九條　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n\n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n\n因應抗旱需要，實施水稻停灌休耕，應給予原用水農民補償，補償經費來源，由自來水事業機關就水費提撥百分之一，設立水稻停灌休耕補償基金供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5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