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5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陳亭妃","鍾佳濱","何欣純","何志偉","賴品妤","吳玉琴","林楚茵","蘇巧慧","吳秉叡","江永昌","蘇治芬","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王美惠","范雲"],"mtime":"2024-01-18T16:47: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6955號","laws":[],"提案編號":"23委26955","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不管提案人有幾人，不能列計連署人數，連署人一定要超過十五人。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n二、過去，議事處在法案的形式審查還算嚴格，秘書處的幕僚作業除了檢視現行條文有無錯誤外，最重要是審核連署人數是否達到15人門檻，而在內閣人事更迭之際更格外小心。\n三、但因公督盟評鑑制度下，為不被列入「待觀察立委」，迫使立委不得不多提案做業績，也因此有些配合時事的法律修正案，許多立委都想要搭便車，要求擔任共同提案人，以致發生共同提案人超過連署人的情況，增加助理連署工作的難度。\n四、自第九屆起，議事處議程科及程序委員會在未經院會決議下，法律修正案只要提案人加上連署人超過16人，便視為符合議事規則第八條提案門檻規定，列入報告事項，院會也交付審查。\n五、為避免日後有重大爭議法案，未察形式程序不符而引發軒然大波，且議事處早已放寬將提案人與連署人合計計算，故原提案門檻修正，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與其他提案，將提案人與連署人一併列計門檻人數中。","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n\n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說明":"修正法律案立法委員提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合計超過十六人。其他提案，合計應超過十一人以上。","修正":"第八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提案人與連署人合計應達十六人以上；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提案人及連署人合計應達十一人以上。\n\n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5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