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5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24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劉櫂豪等19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4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100"}],"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王美惠","湯蕙禎"],"連署人":["賴惠員","林岱樺","陳素月","黃世杰","黃國書","黃秀芳","莊競程","范雲","陳瑩","羅美玲","趙天麟","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羅致政","陳明文","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51: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6957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6957","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湯蕙禎等19人，鑑於107年花蓮地震災害，造成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並導致人命傷亡，也再次喚起國人對建築物安全的重視，特別是國內老舊建築物的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狀況亟待加強。由於家是每個人的安身之所，住得安全，才能保障生命與財產的安全，亦是一個幸福國家應提供給人民的基本保障。為強化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構造安全，期使每一位國民都能住的安心與安全，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二、按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惟「構造」安全非上開改善項目，是配合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有關供公眾使用等建築物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機制，爰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將「構造」安全及「設備」安全納入改善項目，使文義更臻明確。","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6","說明":"一、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n\n二、內政部已透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申報範圍包含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因此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評估基準（包括評估方法、不須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基準）等改善事項辦理，再行申報。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n\n三、配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爰修正本條規定將「構造及設備」安全納入改善項目，使條文文義更臻明確。","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5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