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5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33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8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8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12-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13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林岱樺","陳素月","莊競程","黃世杰","陳瑩","洪申翰","湯蕙禎","賴惠員","陳秀寳","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致政","黃國書","陳明文","吳琪銘","趙天麟","羅美玲"],"mtime":"2024-01-18T16:29: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6961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26961","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鑑於現股當沖證券交易稅調降措施自106年4月實施迄今，現股當沖占上市櫃股票成交值持續上升，由105年的1成，現已達4成以上，股市成交值也倍數成長；證交稅從105年的709億元，增至109年的1,506億元，今（110）年前7個月的證交稅收已達1,708億元，顯見該措施相當程度達到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的政策目的。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帶動經濟成長，現股當沖降稅措施延長，將有助臺股持續活絡，維持一般投資人進場意願，並帶動整體市場活絡性，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的「證券交易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之二，明定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的證券交易稅按1.5%稅率課徵，實施期限1年至107年4月27止，以提升證券市場交易量。107年間為維持我國股市交易動能，延長該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沖納入適用範圍。現股當沖降稅措施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持續降稅可維持一般投資人進場意願，帶動整體市場活絡性。\n二、回顧106年修正本條例之背景係正值股市成交量萎縮之際，已影響資本市場之籌資功能，市場遂有調降證券交易稅救市之聲。考量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成交量，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之意願，遂增訂當沖降稅規定，並以一年為期。其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確有帶動市場活絡之效，爰基於政策穩定及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之臆測，於107年再次修正本條例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110年底。\n三、行政院於106年間實施當沖降稅之目的，係以此作為提振股市的強心劑政策。考量證券交易稅為從事交易行為所產生之必要成本費用，在股市量能不足時，適度調整，或能對提升量能與流動性產生一定之助益，惟延長當沖降稅措施應屬一種短期性的措施，應依股市實際情況謹慎評估。針對是否應繼續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雖其對於激勵臺股動能具有正面助益，然而臺股近期有過熱的趨勢，尤其部分投資人以當沖交易進行短線炒作，造成臺股當沖比例在短短幾年內大幅飆升，此時過度延長當沖降稅措施將使臺股愈發曝露於系統性風險、鼓勵投機氛圍更加濃厚、且不利資本市場健全發展。\n四、政府應從結構面健全資本市場，全面檢討證券相關的稅率、費率，甚至改善產業結構，始能達到真正提升臺股動能之目的。為尊重自由市場機制且不過度介入干預，當沖降稅優惠應適時調整退場機制，避免短期的振興變成長期減稅，而且一延再延只會徒增市場不確定因素，進而影響租稅中性。爰規定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之施行期限延長二年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明定適用該稅率之股票交易應遵行之作業規定。\n五、有關證券交易稅之稅率，非僅定於本條例第二條，爰修正代徵人代徵稅率之法條依據。","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18-04-13-修正:4","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已達成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目的，實有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之效果。\n\n二、然而臺股近期有過熱的趨勢，尤其部分投資人以當沖交易進行短線炒作，造成臺股當沖比例在短短幾年內大幅飆升，此時過度延長當沖降稅措施將使臺股愈發曝露於系統性風險、鼓勵投機氛圍更加濃厚、且不利資本市場健全發展。\n\n三、為尊重自由市場機制且不過度介入干預，當沖降稅優惠應適時調整退場機制，避免短期的振興變成長期減稅，而且一延再延只會徒增市場不確定因素，進而影響租稅中性，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之施行期限延長二年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明定適用該稅率之股票交易應遵行之作業規定。\n\n四、增訂第二項，明定出賣股票適用第一項規定稅率者，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使臻明確。","修正":"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n\n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三條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第二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n\n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n\n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n\n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10-12-14-修正:4","說明":"一、有關證券交易稅之稅率，非僅定於現行第二條，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條」文字刪除。\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n\n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n\n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n\n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5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