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5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德福","游毓蘭"],"連署人":["孔文吉","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翁重鈞","楊瓊瓔","徐志榮","呂玉玲","廖婉汝","萬美玲","許淑華","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魯明哲","陳以信","溫玉霞","吳斯懷","陳超明","林文瑞","賴士葆","傅崐萁","林思銘","鄭正鈐","謝衣鳯","陳雪生","張育美","林為洲","李德維","蔣萬安"],"mtime":"2024-01-18T17:08: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6962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26962","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葉毓蘭等31人，有鑑於新冠疫情升溫，雙北醫療能量日趨緊繃，卻發生部立雙和醫院三名護理師遭確診者持刀攻擊一案，引起各界憤慨。醫護人員承受高度感染風險，身心處於高壓下，「不只要防病毒，更要防病人」。民眾呼籲修法，在疫情期間，對醫護暴力的行為應加重其刑。本席堅持「醫療暴力零容忍」，看診民眾不該將怒氣發洩在醫護人員身上，如果任由「看診民眾」大鬧，引起模仿效應，將更加打擊醫護士氣，恐讓醫療能量加速耗損，沒了醫護人員，將由全體國人共同承擔苦果。本席等爰提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醫護人員暴力行為，妨害醫護治療或救護者，罰金金額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此外，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收嚇阻作用，減少防疫期間醫療暴力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院醫護在疫情期間擔負重要任務，近來醫療暴力頻傳，傷害護理人員、破壞醫療設施，各界紛紛嚴正譴責暴力。醫療暴力案件不僅使醫護人員身心受創，醫護人力折損，更會降低醫療照護品質，影響到民眾就醫權利。\n二、以107年度醫療滋擾案件統計為例，經衛生福利部彙整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提供之醫療滋擾案件資料共發生403案，前三大發生地點為：(1)急診室，244件、(2)病房，59件、(3)門診，38件。前三大發生原因為：(1)溝通因素（不滿醫院規定、處置或醫療糾紛），234件、(2)疾病因素（精神等相關疾病造成），52件、(3)物質濫用（酒癮或藥癮），73件。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研擬預防醫療暴力之民眾教育訓練方案及調查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落實警示訊息成效」","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醫療暴力頻傳，為貫徹醫療暴力零容忍，防疫期間醫護人力已非常緊繃，若放任看診民眾對醫護暴力相向，將對防疫量能產生嚴重副作用，若引起模仿效應，將更加打擊醫護士氣，恐怕將由全體國人共同承擔苦果。為保護病人及醫護人員人身安全，提高本條罰鍰與罰金金額，並增列第五項，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收嚇阻作用。","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5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