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6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林德福","曾銘宗","李貴敏","鄭麗文","陳玉珍","林奕華","游毓蘭","溫玉霞","蔣萬安","吳斯懷","陳超明","謝衣鳯","吳怡玎","洪孟楷","陳以信","徐志榮"],"mtime":"2024-01-18T17:08: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6963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2696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歷年來皆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因此，其適用老人或高齡者相關福利之年齡亦應配合調降，以顧及原住民族之健康與福祉。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將原住民老人安全體系之適用年齡降低至55歲以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n二、查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歷年來皆短於全體國民之平均值，以108年為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則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因此，目前諸多適用老人或高齡者之相關福利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因難以適用，其形式意義大於實質，使得原住民族之健康福祉無法獲得充分之保障。有鑒於此，許多針對高齡者之福利政策業已配合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落差，而相應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皆配合較短之原住民平均餘命，明定原住民滿五十五歲即符合相關請領之條件，以落實對原住民族之福利照顧。\n三、因此，提案修正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明定保障原住民族老人相關權益之社會安全體系之適用對象為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以實質維護原住民長者之社會福利相關權益。","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n\n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05-01-21-制定:26","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根據民國108年之統計，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基此，許多年長者政策亦配合原住民族平均餘命之落差而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原住民之退休年齡或請領年齡調降至55歲以上。\n\n三、為使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相關權益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能實質適用於原住民高齡長者，以維護其權利與福祉，爰增訂本條第三項，將老人之適用年齡明定為55歲以上。","修正":"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n\n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n\n第一項之老人係指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6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