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6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1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1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口腔健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林德福","曾銘宗","鄭麗文","陳玉珍","李貴敏","游毓蘭","溫玉霞","蔣萬安","林奕華","吳斯懷","陳超明","吳怡玎","洪孟楷","孔文吉","謝衣鳯","陳以信","徐志榮"],"mtime":"2024-01-18T17:08: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554號委員提案第26965號","laws":["02576"],"提案編號":"554委2696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歷年來皆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因此，其適用老人或高齡者相關福利之年齡亦應配合調降，以顧及原住民族之健康與福祉。爰提案修正「口腔健康法第八條」，將原住民長者適用年齡降低自55歲以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福助並促其發展」。\n二、查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歷年來皆短於全體國民之平均值，以108年為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則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因此，目前諸多適用老人或高齡者之相關福利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因難以適用，其形式意義大於實質，使得原住民族之健康福祉無法獲得充分之保障。有鑒於此，許多針對高齡者之福利政策業已配合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落差，而相應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皆配合較短之原住民平均餘命，明定原住民滿五十五歲即符合相關請領之條件，以落實對原住民族之福利照顧。\n三、因此，提案修正現行「口腔健康法第八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老人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時，其適用之對象，包括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以保障原住民長者之福祉。","對照表":[{"law_id":"02576","law_name":"口腔健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口腔健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n\n一、老人、身心障礙者。\n\n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n\n三、口腔癌高危險群。","law_content_id":"02576:02576:2016-12-23-修正:9","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根據108年之統計，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基此，許多年長者政策亦配合原住民族平均餘命之落差而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原住民之退休年齡或請領年齡調降至五十五歲以上。\n\n三、為使全國整體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措施能適用原民族高齡長者，以維護其健康權利與福祉，爰修正增訂本條第二項，將老人之適用增列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n\n一、老人、身心障礙者。\n\n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n\n三、口腔癌高危險群。\n\n前項之老人，包括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6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