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6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林德福","曾銘宗","李貴敏","鄭麗文","陳玉珍","林奕華","游毓蘭","溫玉霞","蔣萬安","吳斯懷","陳超明","吳怡玎","洪孟楷","林思銘","謝衣鳯","林為洲","陳以信","徐志榮","高金素梅"],"mtime":"2024-01-18T17:08: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215號委員提案第26964號","laws":["01426"],"提案編號":"1215委2696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廖國棟等22人，為處理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賠償事宜，建構原住民族史觀，推動歷史教育，落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工作，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和諧，爰擬具「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清朝及日據時期，發生多次統治者因殖民或文化等原因，以武力征伐侵犯原住民族固有領域，導致與原住民族之流血衝突事件，造成原住民族群及部落族人之重大死傷，受害之族群及部落迄今未獲得加害國家或繼承國家之賠償。\n二、依《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工作包括：（一）蒐集、彙整並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二）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三）全面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提出修改之建議。\n三、為落實轉型正義，國家應為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依國際法之國家繼承（Succession of States）原則，繼承清朝及日本政府不當武力鎮壓原住民族，所造成之損害賠償債務，並且藉由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之調查，重新建構原住民史觀，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n四、爰提出「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草案，以處理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賠償事宜，建構原住民族史觀，推動歷史教育，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工作，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和諧。","對照表":[{"law_id":"01426","law_name":"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名稱","title":"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法定名為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名稱":"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law_id":"01426","law_name":"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處理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建構原住民族史觀，推動歷史教育，落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和諧，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所適用賠償之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之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本事件，係指清朝及日本政府以武力征伐，致原住民族或部落重大傷亡或受難之下列歷史事件：\n\n一、牡丹社事件。\n\n二、大港口事件。\n\n三、獅頭山事件。\n四、加禮宛事件。\n\n五、大豹社事件。\n\n六、南庄事件。\n\n七、大嵙崁事件。\n\n八、七腳川事件。\n\n九、李崠山事件。\n\n十、太魯閣事件。\n\n十一、大分事件。\n\n十二、南蕃事件。\n十三、霧社事件。\n\n十四、其他經認定之重大歷史事件。"},{"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捐助創立基金，設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賠償基金會，辦理本條例之賠償事宜，並明定落實歷史教育之部會。\n\n二、參酌政府捐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十五億元及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之補償金額廿五億元，明定政府應捐助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賠償基金會創立基金一百億元。\n\n三、第二項明定基金會之組成及原住民族族群代表之最低董事席次。","增訂":"第三條　行政院應捐助新臺幣一百億元設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賠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本條例所定賠償事宜，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推動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n\n前項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原住民族族群代表組成之；原住民族族群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二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基金會基金之其他來源。\n\n二、第二項明定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增訂":"第四條　基金會之基金除前條之政府捐贈外，來源如下：\n\n一、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二、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n\n三、其他收入。\n\n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說明":"明定基金會基金之用途。","增訂":"第五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n\n一、給付賠償金。\n\n二、舉辦本事件之紀念活動。\n\n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本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n\n四、本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n\n五、本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n\n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族群及部落名譽，照顧弱勢受難族群及部落生活，促進社會和諧之用途。"},{"說明":"明定基金會之執掌與處理事務，並不得違背史實真相。","增訂":"第六條　基金會辦理與本事件相關之下列事項：\n\n一、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n\n二、紀念活動之辦理。\n\n三、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n\n四、認定傷亡或受難族群或部落之賠償。\n\n五、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n\n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本事件之史實真相。"},{"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設立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紀念館，以保存本事件相關文物、史料、文獻及整理等相關業務。\n\n二、政府應徵詢原住民族意見明定「民族平等紀念日」，並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增訂":"第七條　政府為保存本事件相關文物、史料、文獻及整理等相關業務，應設立紀念館，並得委託基金會經營管理。\n\n政府應徵詢原住民族意見明定「民族平等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並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相關活動由基金會籌辦之。"},{"說明":"明定基金會得訂定受難族群之賠償金額計算標準及發放事宜。","增訂":"第八條　本事件之賠償對象，為受難族群及部落，賠償金額，由基金會依受難程度，訂定標準；其發放事宜，由基金會定之。"},{"說明":"明定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受難族群得檢附證據資料，向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受難族群，基金會應於收受申請後一年內處理完畢。","增訂":"第九條　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對事件調查事實相關資料，認定事件受難族群或部落，賠償金請求及支付對象。\n\n受難之族群或部落亦得檢附證據資料，向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賠償金支付對象。\n\n前項情形，基金會應於收受後一年內處理完畢。"},{"說明":"明定基金會為調查受難史料，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故意違犯者應負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刑責。","增訂":"第十條　基金會為調查受難史料，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其有故意違犯者，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科以刑責。"},{"說明":"明定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為賠償對象，其賠償金應於二個月內一次發給。","增訂":"第十一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本條例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說明":"明定不應重複獲得補償及賠償之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受難族群或部落曾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視為已賠償。"},{"說明":"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6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