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李德維","林為洲","林德福","陳玉珍","徐志榮","謝衣鳯","溫玉霞","吳怡玎","陳雪生","鄭正鈐","洪孟楷","林思銘","游毓蘭","萬美玲","魯明哲","曾銘宗","吳斯懷","翁重鈞","陳以信","楊瓊瓔"],"mtime":"2024-01-18T16:59: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6973號","laws":["01730"],"提案編號":"1155委26973","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離島地區因地理位置與臺灣本島隔離，經歷史與在地需求長年演變，產業、教育、文化、交通皆發展出與臺灣本島不同之特性。國家語言發展法雖於108年1月公布，相關保障仍有未完善之處。即使臺灣與離島地區皆屬於我國管轄、使用相同之中央法規，然「臺灣」之地理概念已被離島地區居民視為本島，而非依照我國法律有效管轄之所有領土，並使用腔調或語系不同與本島之語言。國家語言發展法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而制定之法。為使各個族群不因其地理、族群受到法規上主觀或客觀之歧視與限制，爰提出「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長年下來，即使臺灣與離島地區皆屬於我國管轄，使用相同之中央法規，離島地區因地理位置與臺灣本島隔離，「臺灣」已被離島地區居民視為本島，而非我國政府管轄與法規有效統治之所有地區，並經歷史與在地需求長年演變，產業、教育、文化、交通皆發展出與本島不同之特性。臺灣與離島地區亦形成語言差異，如金門通行金門話、烏坵通行烏坵話、連江縣（馬祖列島）通行馬祖閩東語、蘭嶼則通行達悟語。\n二、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離島」之規定：「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以條例內容觀之，離島應為我國管轄之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因發展與臺灣本島不同，特別針對離島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n三、國家語言發展法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而制定之法。各個族群不應因地理、教育、文化之發展不同，受到法規上主觀或客觀之歧視與限制。為使我國各固有族群之語言平等發展，爰建議將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之「臺灣」修改為「我國」，以更精確之定義保障所有族群之語言，使我國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皆能受到平等發展與重視。","對照表":[{"law_id":"01730","law_name":"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law_content_id":"01730:01730:2018-12-25-制定:3","說明":"長年下來，即使臺灣與離島地區皆屬於我國管轄，使用相同之中央法規，離島地區因地理位置與臺灣本島隔離，「臺灣」已被離島地區居民視為本島，而非我國政府管轄與法規有效統治之所有地區，並經歷史與在地需求長年演變，產業、教育、文化、交通皆發展出與本島不同之特性。臺灣與離島地區亦形成語言差異，如金門通行金門話、烏坵通行烏坵話、連江縣（馬祖列島）通行馬祖閩東語、蘭嶼則通行達悟語。\n\n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離島」之規定：「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以條例內容觀之，離島應為我國管轄之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因發展與臺灣本島不同，特別針對離島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n\n國家語言發展法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而制定之法。各個族群不應因地理、教育、文化之發展不同，受到法規上主觀或客觀之歧視與限制。為使我國各固有族群之語言平等發展，爰建議將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之「臺灣」修改為「我國」，以更精確之定義保障所有族群之語言，使我國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皆能受到平等發展與重視。","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我國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