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李德維","蔣萬安","陳玉珍","陳雪生","魯明哲","洪孟楷","曾銘宗","游毓蘭","吳斯懷","林為洲","鄭正鈐","謝衣鳯","溫玉霞","吳怡玎"],"mtime":"2024-01-18T16:26: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6975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6975","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鑒於內政部統計指出，我國2020年1月至12月之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呈負成長。少子化是嚴重國安問題，我國生育率卻連年下降，政府應加強性別平等觀念，以緩和我國生育率持續下降之問題。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中情局（CIA）公布2021全年全球人口生育率預測，台灣每名15歲至45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平均每人只有1.07個孩子，我國於受評之227個國家中敬陪末座。家內性別責任不平等、女性視婚育為畏途等原因，均係降低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之因素。\n二、為提升國人結婚意願，緩和生育率下降問題，監察院函請內政部應打破傳統不公平之性別分工模式，持續就性別平等、家務分工等觀念，做為施政與宣導重點，積極研訂因應方案，以提升婚育率。\n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法律修正草案。將第十五條之產檢日由五日改為七日，並新增第七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第四項規定受雇者之六日、第七日產檢日薪資。第十九條新增第二項，以利於受雇者顧及工作與家庭、雇主便於人力調度。刪除第二十二條，允宜受雇者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為提升我國適婚年齡者之生育意願，加強我國性別平等觀念，並於法律保障我國女性妊娠期間之權益，以緩和少子化問題。\n\n二、衛福部比照國外新增孕婦產檢次數，讓懷孕婦女產檢次數從目前的10次增加到14次，為配合產檢次數，爰提案將第四項之產檢假由五日增加為七日。\n\n三、為減緩雇主之負擔，爰新增第七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第四項規定之六日、第七日產檢日薪資。","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3","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9年最新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數為大宗，佔全部就業人數之80.94%。為使受雇者可於工作及家庭生活間取得平衡，並雇主可更彈性調度人力，爰新增第二項，對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亦得適用第一項有關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偶間共同負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不論配偶就業與否，受雇者都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修正":"第二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