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溫玉霞","陳雪生","魯明哲","李德維","曾銘宗","陳玉珍","吳斯懷","林為洲","洪孟楷","謝衣鳯","游毓蘭","吳怡玎","鄭正鈐"],"mtime":"2024-01-18T16:24: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976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976","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鑒於生育並非單一性別的職責，而是家庭成員共同擔負之責任。為穩定我國就業狀況，並透過政策鼓勵生育，進而緩和少子化問題，故增加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津貼，且奠基照顧子女為雙親之責，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內政部統計指出，我國2020年1月至12月之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呈負成長。\n二、美國中情局（CIA）公布2021全年全球人口生育率預測，台灣每名15歲至45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平均每人只有1.07個孩子，我國於受評之227個國家中敬陪末座。家內性別責任不平等、女性視婚育為壓力等原因，均係降低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之因素。\n三、考量本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是為了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因照顧子女是雙親共同的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法律修正草案，以提高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間之津貼，打破性別窠臼，落實家內性別責任平等。","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為鼓勵適婚年齡者生育，將第一項之背投保人育嬰留職停薪的補貼由百分之六十，提高為百分之八十。\n\n二、家內性別責任不平等、女性視婚育為畏途等原因，均係降低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之因素。爰刪除第三項，以打破故有性別窠臼，落實家內性別責任平等。\n\n三、配合法條調整，將本法之前三項規定改為「前二項」規定。","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