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林楚茵","賴品妤","黃世杰","王美惠"],"連署人":["賴惠員","羅美玲","湯蕙禎","鍾佳濱","吳玉琴","邱泰源","范雲","吳秉叡","黃國書","張宏陸","李昆澤","王定宇","蘇巧慧"],"mtime":"2024-01-18T17:03: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6986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26986","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賴品妤、黃世杰、王美惠等18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合理化租稅負擔，針就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應考量其公益性，予以適當之租稅減免，爰提出「土地稅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其段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又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足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確有其租稅減免之理由，應提昇其法律位階，於土地稅法律明文規定，俾使民眾權益保障更加完善（修正條文第六條）。\n二、考量第六條修正，涉及主管機關相關法制作業變更，爰將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另配合法制作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9","說明":"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其段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又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足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確有其租稅減免之理由，應提昇其法律位階，於土地稅法律明文規定，俾使民眾權益保障更加完善。","修正":"第六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19:01519:2001-05-29-修正:84","說明":"現行第二項有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配合法制作業，修正為修正公布之施行日期，並移列第一項但書；又本次修正之第六條之施行日期，涉及主管機關相關法制作業變更，爰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及增訂之條文，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