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林楚茵","林宜瑾","王美惠"],"連署人":["羅美玲","賴品妤","吳玉琴","李昆澤","洪申翰","湯蕙禎","邱泰源","鍾佳濱","賴惠員","郭國文","陳秀寳","吳秉叡","黃國書","趙天麟","黃世杰","張宏陸","蘇巧慧"],"mtime":"2024-01-18T17:04: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6988號","laws":["01542"],"提案編號":"1559委26988","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林宜瑾、王美惠等21人，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人群群聚恐成傳播途徑，為避免股東會形成防疫破口，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且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可依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意延期召開，惟於110年5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因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造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群聚風險，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足見面對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嚴峻疫情傳播風險，現行規定已有檢討之必要，爰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賦予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依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意後，延期召開股東常會。","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n\n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n\n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n\n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n\n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n\n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n\n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n\n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n\n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9-05-31-修正:60","說明":"一、本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之修正，增列現行條文第七項之但書文字，明文排除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條第二，以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意延期召開股東常會之依據，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全球流行情勢，已充分說明仍需要保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據正當事由，延期召開股東常會之必要，爰修正本條第七項文字。\n\n二、有關「正當事由」之範疇，應以如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非可歸責於公司之因素為限，若僅因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或作業延宕等因素，應非屬正當事由之範疇，併予說明。\n\n三、其餘各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六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n\n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n\n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n\n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n\n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n\n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n\n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n\n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n\n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