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907/110420190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907/110420190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907/11042019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907/11042019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5,19-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6,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0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12-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13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12-2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17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9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500"}],"議案名稱":"「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翁重鈞","張育美","賴士葆","曾銘宗","楊瓊瓔","馬文君","鄭麗文","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溫玉霞","萬美玲","林思銘","林文瑞","林為洲","徐志榮","李貴敏","鄭正鈐","李德維"],"mtime":"2024-01-18T17:04: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60號委員提案第26990號","laws":["02814"],"提案編號":"1560委26990","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有鑑於生技產業為具有增進人類健康福祉的新興科技，廣泛用於各種不同的經濟領域上，然為能有效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我國亦將生物技術列為重點科技項目，並陸續推動大型生物科技研究計畫及成立相關生技研究機構，同時，因應全球生物科技朝向預防醫學及再生醫學等領域的發展，相關應用科技將成為未來發展的主軸項目。綜上，為滿足醫療需求的重大疾病提供另外的治療機會，以落實我國生技研發能量，目前國內經濟處於結構轉型的重要轉捩點，其所引發之產業結構升級與轉型、促進民間投資、增加國內生產總額、創造就業機會等效益，預期將可抵銷部分可能產生的稅賦不公平現象。同時，成為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展需要的助力。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我國為促進生技產業發展，政府除致力提升國內投資環境，更運用投資獎勵措施，鼓勵國內外廠商在臺投資，加速我國生技產業之發展。目前我國現行租稅優惠措施，以「產業創新條例」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為主。其中「產業創新條例」不限於生技產業，且公司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經審查符合條例適用範圍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研發支出金額的10%，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由公司自行擇定。\n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係針對公司從事動、植物新藥與高風險醫療器材之研發製造，且經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者，其生技新藥的研發與人才培訓之費用，自有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可抵減3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另外，生技新藥公司之法人股東或創業投資事業者，參與生技新藥公司新增投資計畫之增資，其股票連續持有3年以上，亦可享有20%的股東投資抵減。\n三、復查，生技產業為技術、資本密集的產業，研發創新的活絡與否具有象徵性的指標作用，基於生技產業的高風險特性，投資報酬亦有較長的等待時間，政府於發展初期應採用適當的政策工具輔助產業發展。因此，為使生技產業能進一步產生經濟成長的實質效果，透過擴大適用範圍，並建立有利生技新藥發展法規體系及產業發展環境，補強生技產業缺口，進而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n四、綜上，生技產業為政府規劃之創新產業，透過增加適用租稅抵減的主體與適用範圍，能更直接誘發民間進行實質投資，有助於直接使生技產業投入更多研發，相較於補貼措施來說，政府以租稅抵減所需的成本相對較低，即可達相同的政策效果。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致使產業結構升級與轉型、促進民間投資、增加國內生產總額、創造就業機會等效益，預期將可抵銷部分可能產生的稅賦不公平現象。","對照表":[{"law_id":"02814","law_name":"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為鼓勵生技新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新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前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第一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新藥公司記名股東第四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第一項生技新藥公司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第二項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814:02814:2007-06-15-制定:6","說明":"一、本條修正將可避免產生以下幾點衡平性的問題：\n\n(一)在繳稅能力相同的納稅義務人方面，不在適用範圍內的納稅義務人，可能會在當年度因為無法抵減而繳納較高的稅額，產生水平不公平的情況。\n\n(二)在繳稅能力不相同的納稅義務人方面，繳稅能力較高且在適用範圍內的納稅義務人，擁有較多的資源進行研發創新並獲得租稅抵減，相較於不在適用範圍內且繳稅能力較低的納稅義務人而言，有較高的負擔租稅能力，因而產生垂直不公平的現象。\n\n二、從生技產業的特色來看，初期的效果或許並不顯著，在產業發展獲得成功後，研發成功的結果將可憑藉著高獲利而轉換為政府稅收。目前國內經濟處於結構轉型的重要轉捩點，其所引發之產業結構升級與轉型、促進民間投資、增加國內生產總額、創造就業機會等效益，預期將可抵銷部分稅賦可能產生的不公平現象。同時，成為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展需要的助力。","修正":"第六條　為鼓勵生技新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自然人或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新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前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第一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新藥公司記名股東第四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第一項生技新藥公司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第二項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2814:02814:2007-06-15-制定:13","說明":"本條施行期限之展延，有助於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以協助產業升級轉型，冀能在藥品、醫療器材、新興生技醫藥產品開發、醫療管理服務等幾個領域創造成功案例，可促使臺灣在藥品、醫材、新興生技醫藥產品開發、醫療管理服務等，多元多面向發展的機會。","修正":"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