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26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2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3000"}],"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蔣萬安","呂玉玲","洪孟楷"],"連署人":["徐志榮","張育美","陳玉珍","廖國棟Sufin‧Siluko","萬美玲","林為洲","曾銘宗","吳怡玎","鄭麗文","吳斯懷","林思銘","李德維","陳超明"],"mtime":"2024-01-18T17:04: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6994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6994","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呂玉玲、洪孟楷等16人，為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以因應社會變遷，並建構安心生育、友善生養環境，爰提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雙親均為本法被保險人者，能夠依據家庭之經濟狀況與家務分工情形，彈性選擇是否共同留職停薪，以照顧年幼子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本條刪除第四項。\n\n二、為建構友善生養之職場環境，政府應提供雙親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使雙親並可以考量自身之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情形，選擇是否由雙方共同申請留職停薪，以照顧年幼之子女，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配合被保險人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之需求，提供選擇育嬰留職停薪者一定期間工作所得減損之基本生活津貼，倘若雙親均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者，無論選擇同時、或不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停，應均能請領津貼。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對同一子女，夫妻僅得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61","說明":"一、第一項為現行條文，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