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蔣萬安","呂玉玲","洪孟楷","楊瓊瓔"],"連署人":["溫玉霞","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吳怡玎","徐志榮","林德福","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李德維","吳斯懷","陳以信"],"mtime":"2024-01-18T17:04: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6999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6999","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呂玉玲、洪孟楷、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乃保障醫事人員權益，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傳染病有關之事項（即TOCC病史資訊），而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科處罰鍰。然緊急救護技術員在第一線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時，也常遇到民眾不願意詳實告知與傳染病有關之病史、接觸史等事項，不但使其暴露於傳染病感染風險下，也讓傳染病的即時防治及控制更加困難，爰提呈「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緊急救護技術員納入本法應據實告知病史資訊之對象，故意違反致生緊急救護技術員或醫療機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險者，科予刑責規範，以保障緊急救護技術員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保障醫事人員權益，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傳染病有關之事項（即TOCC病史資訊），病人或其家屬負有據實陳述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得科處行政罰鍰。然緊急救護技術員在第一線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時，也常遇到民眾不願意詳實告知與傳染病有關之病史、接觸史等事項，不但使其暴露於傳染病感染風險下，也讓傳染病的即時防治及控制更加困難。\n二、為保障緊急救護技術員之值勤安全，爰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緊急救護技術員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時，詢問病人TOCC病史資訊時，病人應應據實陳述。倘病人故意違反據實陳述義務，且致生醫療機構人員或緊急救護技術員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險者，於同法第六十九條增訂第三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之罰金，讓病人在接觸醫事人員、消防人員及民間救護車之救護人員時，都能詳實告知TOCC病史資訊，避免因隱瞞病史資訊，導致渠等執行勤務時在不知情狀況下染疫，進而傳染給其他機構同仁及後續接觸之民眾，造成傳染病無法控制的局面。此外，也能讓緊急救護技術員值行勤務之際，於得知民眾之TOCC病史資訊後，第一時間傳送給醫事機構，讓醫事機構做好充分救護及防護之準備，亦符合本法制訂在於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之蔓延之立法意旨。","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34","說明":"本法謹規範病人就診時，對於醫療機構人員詢問TOCC病史資訊，有據實陳述之義務，而然緊急救護技術員在第一線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時，也常遇到民眾不願意詳實告知與傳染病有關之病史、接觸史等事項，不但使其暴露於傳染病感染風險下，也讓傳染病的即時防治及控制更加困難，為達到傳染病即時防治及及避免蔓延之目的，爰增訂第二項，於緊急救護技術員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時，準用第一項之規範。","修正":"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n\n前項規定，於緊急救護技術員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時，準用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5-12-11-修正:75","說明":"為保障緊急救護技術員之值勤安全，避免病人故意違反同法第三十一條據實陳述義務，致生醫療機構人員或緊急救護技術員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險，於同法第六十九條增訂第三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之罰金，讓病人在接觸醫事人員、消防人員及民間救護車之救護人員時，都能詳實告知TOCC病史資訊，避免因隱瞞病史資訊，導致渠等執行勤務時在不知情狀況下染疫，進而傳染給其他機構同仁及後續接觸之民眾，造成傳染病無法控制的局面，以符合本法制訂在於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之蔓延之立法意旨。","修正":"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n\n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n\n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n\n違反第三十一條致生危險於醫療機構人員或緊急救護技術員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