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7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04: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00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00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落實家庭照顧假以兼顧勞工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之意旨，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家庭照顧假之日數提高至十四日，請假期間給薪，發生天然災害時，得請假照顧家庭成員；另為不過度增加雇主負擔，增訂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之配套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已面臨高齡社會、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階段，2020年台灣人口開始負成長，人口紅利即將消失。為減緩人口結構快速變遷對我國社會及經濟之衝擊，台灣應致力改善職場與家庭照顧政策，營造友善生養環境，以鼓勵父母相互分擔、平衡家庭與工作間之重擔。\n二、為落實當時制定家庭照顧假以兼顧勞工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之意旨，爰修正第一項，將家庭照顧假之日數提高至十四日，並增訂發生天然災害所致之照顧需求，勞工仍得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以滿足其因應天災事故或颱風天停課不停班之請假照顧需要。\n三、另參考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家庭照顧假給假期間薪資均照常支給之規定，避免勞工因請假期間不給薪而降低其請假意願，損及家庭照顧功能之發揮，爰修正第二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之薪資應全額照給。\n四、為不過度增加雇主負擔，逾七日（第八日至第十四日）家庭照顧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爰增訂第三項。\n五、為因應新增七日家庭照顧假薪資補助之發給，爰增訂第四項，明定該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我國已面臨高齡社會、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階段，2020年台灣人口開始負成長，人口紅利即將消失。為減緩人口結構快速變遷對我國社會及經濟之衝擊，台灣應致力改善職場與家庭照顧政策，營造友善生養環境，以鼓勵父母相互分擔、平衡家庭與工作間之重擔。\n\n二、為落實當時制定家庭照顧假以兼顧勞工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之意旨，爰修正第一項，將家庭照顧假之日數提高至十四日，並增訂發生天然災害所致之照顧需求，勞工仍得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以滿足其因應天災事故或颱風天停課不停班之請假照顧需要。\n\n三、另參考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家庭照顧假給假期間薪資均照常支給之規定，避免勞工因請假期間不給薪而降低其請假意願，損及家庭照顧功能之發揮，爰修正第二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之薪資應全額照給。\n\n四、為不過度增加雇主負擔，逾七日（第八日至第十四日）家庭照顧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爰增訂第三項。\n\n五、為因應新增七日家庭照顧假薪資補助之發給，爰增訂第四項，明定該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期間，薪資照給，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薪資後，就其中逾七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7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