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外交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孔文吉","陳超明","李德維","曾銘宗","李貴敏","洪孟楷","林為洲","費鴻泰","林德福","吳斯懷","游毓蘭","廖婉汝","萬美玲","蔣萬安","謝衣鳯","林奕華"],"mtime":"2024-01-18T16:59: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646號委員提案第27006號","laws":["01013"],"提案編號":"646委27006","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鑒於旅外國人急難之救助事項，現行外交部組織法所規定職掌僅為「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以致海外國人急難時，無實際負責執行救助之機關，應予修正，將「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改為「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以資落實，爰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外交部組織法第二條明定外交部之職掌，有關旅外國人急難之救助，僅規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亦即對旅外國人急難之救助，外交部只是政策規劃及督導，並不實際負責執行協調及救助工作。至於其他機關的職掌則不會明定有關海外國人急難救助。因此，導致旅外國人急難時，沒有實際執行協調及救助的機關。\n二、又查旅外國人遇有急難時，除了求助外交部駐外單位外，沒有其他機關可以求救，外交部當然應負起旅外國人急難的實際救助工作，而不是只有政策規劃及督導，旅外國人才不致求救無門。\n三、至於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際工作，有時需要跨部會協同共助，外交部自當本於事權協調相關部會辦理之。如此，才能事權統一，才能落實海外國人急難救助。因此，外交部職掌現行規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應修正為「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爰提出本條修正草案，以資落實。\n四、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013","law_name":"外交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交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n\n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n\n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n\n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n\n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n\n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n\n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law_content_id":"01013:01013:2011-10-28-全文修正:2","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刪除後段文字；增訂第九款「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原第九款款次順延為第十款。\n\n二、修正理由：\n\n(一)由於現行規定，外交部的職掌為：「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以致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際上無機關負責執行。\n\n(二)旅外國人急難，除了求助外交部駐外單位外，沒有其他機關有駐外單位，所以，外交部對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不是政策規劃及督導，而是必須實際執行。因此，外交部的職掌應修正為「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以符事權。\n\n(三)至於急難救助需要跨部會協助者，外交部自可協調相關部會協助之。","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n\n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n\n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n\n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n\n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n\n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n\n九、旅外國人救難救助事項。\n\n十、其他有關外交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