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游毓蘭"],"連署人":["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孔文吉","謝衣鳯","曾銘宗","洪孟楷","費鴻泰","陳超明","林德福","林為洲","林奕華","鄭麗文","廖婉汝","吳斯懷","蔣萬安","萬美玲","李德維"],"mtime":"2024-01-18T16:59: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7007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27007","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葉毓蘭等20人，鑒於救護技術員為緊急醫療救護法所明定之醫療救護之人員，乃是名符其實的醫事人員。但竟未列入醫療法所稱之醫事人員，顯有漏列，應予補正，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已於衛生單位完成職業登記之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而醫師、護理人員皆為醫療法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但救護技術員則未列為醫事人員，顯有漏列。\n二、又查醫療法第十條所列醫事人員包括：牙體技術師、驗光師、牙體技術生、驗光升等等，相較此等人員，救護技術員更應列為「醫事人員」。\n三、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救護技術員在(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之現場，(二)送醫或轉診途中，(三)在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等情況下施行緊急救護，此等任務乃是名符其實的醫事人員，因此應將救護技術員列入醫事人員。\n四、其實，救護技術員的工作不能只限於上列三項，救護技術員在病患送到醫療機構交給醫護人員之前，必要對病患做更多的檢查與評估，包括：心電圖、超音波掃描等；也有必要更多的處置，包括：藥物的給予、同步整流、疼痛管理等，而這些必要的救護項目，因為救護技術員未列為醫事人員而無法進行，有時就延誤搶救時機。因此，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確有必要。\n五、世界各國多將救護技術員納入醫事人員，例如，澳大利亞於2018年將高級救護技術員提升為醫事人員；英國不但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於2019年起救護技術員走入「獨立處方」（independent prescription）的道路。可見救護技術員的核心工作不是拘泥在「技術」，而是「救護」，更是緊急救護任務，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不僅是世界潮流，也符實際。\n六、自從2019年爆發新冠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以來，救護技術員礙於法規限制，只能執行「確診或疑似確診病人的轉送」，無法提供第一線工作，包括協助採檢、疫苗注射等工作。而我們連社區篩檢的工作也必須醫護人員，導致人力不足，累壞了醫護人員，而可用的救護技術員礙於法規，無法上場協助，所以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更顯有其必要。\n七、為求慎重，將以實際從事醫療救護之救護救術員為準，然消防單位及民間救護車公司或其他單位之救護技術員已具衛生單位相關之職業登記。\n八、綜上理由，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將「已於衛生單位完成職業登記之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n九、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9-12-13-修正:11","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救護技術員」為本法所稱醫事人員。\n\n二、增列理由：\n\n(一)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而醫師、護理人員皆為本法所稱醫事人員，則救護技術員顯然也是醫事人員之一，應予列為醫事人員。\n\n(二)緊急醫療救護法賦予救護技術員在：緊急傷病或大量傷患之現場、送醫或轉診途中、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施行緊急救護。是以救護技術員乃是前置醫護人員，列為醫事人員，名符其實。\n\n(三)依事實需要，病患在送到醫院前，必要做的檢查與評估，包括：心電圖、超音波掃描等；也必要更多之處置，包括：給藥、疼痛管理等，而這些必要處理因救護技術員未列醫事人員而無法進行，是以有必要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n\n(四)自2019年爆發COVID-19疫情以來，救護技術員只能做「確診或疑似確診者的轉送」，無法提供第一線工作，包括協助採檢、疫苗注射等社區型職務，以致累壞了醫護人員，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即可協助第一線工作，更認確有必要。","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已於衛生單位完成職業登記之救護技術員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