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賴士葆","洪孟楷","馬文君","溫玉霞","楊瓊瓔","江啟臣","翁重鈞","陳玉珍","徐志榮","林德福","李德維","萬美玲","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游毓蘭","吳怡玎","鄭正鈐"],"mtime":"2024-01-18T17:00: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7016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7016","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為滿足青年社會參與之權益，民法第十二條已於110年1月13日修正並由總統公告之，將我國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爰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爰將第四項之「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滿足青年社會參與之權益，民法第十二條已於110年1月13日修正並由總統公告之，將我國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n二、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爰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修正草案，爰將第四項之「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以因應民法第十二條之修正。","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n\n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n\n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n\n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n\n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n\n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n\n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n\n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113","說明":"一、為滿足青年社會參與之權益，民法第十二條已於110年1月13日修正並由總統公告之，將我國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n\n二、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爰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修正草案，爰將第四項之「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以因應民法第十二條之修正。","修正":"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n\n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n\n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n\n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滿十八歲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n\n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n\n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n\n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n\n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