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管碧玲","蔡易餘","湯蕙禎","莊瑞雄"],"連署人":["陳柏惟","趙正宇","林宜瑾","賴品妤","鍾佳濱","吳琪銘","沈發惠","何志偉","林楚茵","陳秀寳","張其祿","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林昶佐","羅美玲","林岱樺"],"mtime":"2024-01-18T17:00: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7018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7018","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蔡易餘、湯蕙禎、莊瑞雄等21人，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於2020年自中國向全球蔓延發生大流行後，各國皆採取邊境管制以防控病菌輸入傳染，而中國與我國鄰近且金門馬祖地區水域重疊，與本島最近距離僅約125公里，與金門最近距離更僅約1公里，蓄意逃避邊境管制之偷渡、走私經常發生，易成傳染病之破口，嚴重特殊傳染性疫情期間更將直接衝擊邊境防疫人員之正常運作及離島居民健康。2020年武漢肺炎爆發以來，偷渡案件屢見不鮮，近期更出現數件疑似蓄意試探突破我國邊境管制之可疑案例，顯見現行相關法令對偷渡之懲處未具足夠之嚇阻。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之偷渡相關行為加重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於2020年初自中國向全球蔓延發生大流行，我國疾病管制部門因應及時，率國際之先採取邊境防控，有效避免疫病大流行初期對國人之威脅。然肺炎病毒不斷變異，更頑強且更易傳播，各國屢見疫苗失效之突破性感染，故邊境防控仍為最重要之疫病管制第一線。\n二、然即便最嚴格的邊境防疫，在機場、港口可阻擋變種病毒襲擊，但逃避邊境管理甚至蓄意傳播病毒的偷渡，不僅成為病毒入侵的破口，更直接衝擊邊境管制人員與離島、岸域居民之健康；2020/7/20台南查獲之偷渡，船上11人即有高達7人確診，其中兩人經檢驗確認為Delta變種病毒，情形不可謂不嚴重。\n三、查自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中，全國共計至少20件中國人來台之偷渡，遍及雲林、馬祖、澎湖、金門、台中等地。其中自2021年4月以來，已有至少三件聲稱其為嚮往自由，成功闖入金門與台中港之單獨且動機可疑偷渡，對我國防安全及防疫管控極具威脅。\n四、現行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人民關係條例，對偷渡之刑責如下：\n偷渡者，最重徒刑3年或併科9萬以下\n偷渡之人蛇集團，徒刑3年以下得併科200萬以下（移民法）\n協助偷渡者（中國人），徒刑1-7年得併科100萬以下（兩岸/港澳條例）\n營利偷渡者（中國人），徒刑3-10年得併科500萬以下（兩岸/港澳條例）\n偷渡用之船舶，需違法情節重大才能沒收，且僅限中國漁船（兩岸條例）\n五、防疫期間蓄意偷渡對疫情管控之破壞，系直接衝擊第一線防疫人力運作，且一旦破口後之傳染極為嚴重，但相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偷渡者之懲處比故意傳染他人（徒刑2年以下，或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還輕；營利偷渡者之懲處比囤積防疫物資（5年以下，得併科500萬以下）還輕，顯不合理。\n六、又，現行法令對幫助或營利偷渡用的非中國籍漁船無處罰條款，且最近一件（發生於2020年9月）之36人偷渡的判決，勾結人蛇集團之船長竟判處緩刑，類似之偷渡懲處漏洞，令國人實難接受。\n七、爰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之偷渡行為加重刑責、擴大嚇阻，以確保防疫第一線人員安危及全國國民之生命健康。","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限定期間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n\n三、限定對象為非法入國之人、以工具協助運輸或藏匿偷渡者之人。\n\n四、意圖營利之偷渡集團成員均加重其刑。\n\n五、偷渡用之船舶或其他交通設備得沒收，比照土石採取法之修正案例，得拍賣、變賣或專案處置，以強化對偷渡之嚇阻，並加速處置扣留設備之行政效率。","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有下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經許可或未經查驗入國。\n\n二、以船舶或其他交通設備搭載、運輸、藏匿前款人員，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n\n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其船舶或其他交通設備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供第一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交通設備得沒收之；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