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蘇震清","蔡易餘","莊瑞雄","羅致政","許智傑","王定宇","鄭運鵬","鍾佳濱","王美惠","余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巧慧","黃世杰","江永昌","張宏陸","湯蕙禎","陳素月","邱泰源","吳玉琴","羅美玲","林楚茵","高嘉瑜","莊競程","吳秉叡","管碧玲","周春米","邱議瑩","賴瑞隆"],"mtime":"2024-01-18T17:00: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7019號","laws":["03111"],"提案編號":"1053委27019","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有心人士不斷透過非法手段，走私各類活體生物至台灣本土，而未經法定檢疫程序，這些活體生物可能帶原不明疾病或病毒，尤有甚者，如經人為故意放生，可能導致強勢外來物種入侵台灣，侵犯台灣原生物種生存環境，造成台灣自然環境受到影響，甚至感染一般民眾。\n二、近期發生不肖人士自國外走私進口100餘隻品種貓，且經檢調初步調查，其犯案手法嫻熟，顯非初次走私，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就未經檢疫走私動物者，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常理以觀，走私之行為係經常重複為之，如經查獲通常先前以多次走私，故為嚇阻犯罪，爰提案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提高刑責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及提高罰金金額至五百萬元以下，以期透過修法能減少走私動物案件之發生。","對照表":[{"law_id":"03111","law_nam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3111:03111:2019-12-03-修正:59","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提高擅自輸入規定應施檢驗之物之刑責及罰金，以期藉由提高刑度及罰金，嚇阻犯罪。","修正":"第四十一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