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鍾佳濱","蔡易餘","王美惠","余天","蘇震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湯蕙禎","陳素月","吳玉琴","羅美玲","賴瑞隆","莊競程","吳秉叡","林楚茵","羅致政","周春米","管碧玲","江永昌","蘇巧慧","鄭運鵬","黃世杰","邱泰源","邱議瑩","王定宇","高嘉瑜","許智傑"],"mtime":"2024-01-18T17:00: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7021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7021","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毒品案件統計分析資料，近10年毒品查獲量（按當期鑑定之純質淨重）呈增加之勢，自99年3,478.8公斤，攀升至109年8,155.5公斤，創10年來新高。以109年查獲之各級毒品為例，以第四級毒品6,896.83公斤（占51.8%）最多，其次為第三級毒品3,737.4公斤（占28%），顯見毒品犯罪集團逐漸將製造、販賣毒品之重心移轉至第三、四級毒品，究其根源，恐與第三、第四級毒品相關罰則過輕，且對於施用者僅課以行政罰而無刑責，以致無法達成有效嚇阻目的相關，顯現現行法規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法務部過往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是否提高罰則或科處刑罰，略以第三級毒品成癮性較低，若對於施用者處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科處刑罰等強制手段，將造成青少年學業中輟以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負面影響，繼而增加社會成本云云。\n三、然查，於現實狀況中，多數行為人係從成癮程度較低之第三、四級毒品開始嘗試，進而施用藥效更強的第二級、第一級毒品，如未於個體甫接觸毒品時積極以法律手段進行干預及懲戒，可能導致行為人持續接觸毒品，造成社會毒品氾濫問題。從法務部所提供之數據亦可得知，第三、四級毒品數量已逐漸增加，代表目前社會對第三、四級毒品警覺性過低，施用數量提升之問題，因此實有導入刑罰處罰之必要。\n四、綜上，爰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增訂刑責，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提高嚇阻性。另修正同條第四款機關名稱，已符合目前行政機關之體制。","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依照現行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僅處罰鍰並令行為人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惟未科處行為人刑罰，致無法達成有效嚇阻之目的。\n\n二、為達有效嚇阻行為人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目的，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爰修正第二項條文，增訂刑責，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第四項條文，將原條文之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