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10/112420091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10/112420091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10/11242009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10/11242009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82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0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600"}],"議案名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00: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莊瑞雄","蔡易餘","鍾佳濱","王美惠","余天","羅美玲","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湯蕙禎","蘇震清","吳玉琴","莊競程","陳素月","蘇巧慧","周春米","吳秉叡","林楚茵","羅致政","管碧玲","邱泰源","許智傑","鄭運鵬","黃世杰","邱議瑩","賴瑞隆","高嘉瑜","王定宇","江永昌"],"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3-04-21","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4","字號":"院總第1389號委員提案第27023號","laws":["03117"],"提案編號":"1389委27023","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鑒於台灣植物種苗及品種屢屢傳出外流至國外，且於國外種植後出口，反過來吞食台灣農產品出口市場，故為保護台灣植物種苗及品種，爰提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查，我國於民國77年訂定《植物種苗法》，並於93年修正成《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立法保護我國植物品種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而台灣農產品種高達90%為公部門育成，目前品種外流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為品種推廣至民間，在國內市場流通，可能由農民、農企業、退休的研究單位人員，未經正式申請攜帶出國，做境外投資，再加上中國大陸招攬、設立農民創業園區等政策產生磁吸效應，陸陸續續有人透過不合法的管道進到中國去；其二則是政府未公開推廣，也未經合法授權之品種，由行為人私自攜出至境外。\n根據農委會盤整台灣重要農產品外流中國大陸狀況。中國使用我國鳳梨品種包含台農4號、台農11號、台農16號、台農17號；釋迦則為番荔枝台東2號；茶葉為青心烏龍、青心大有、四季春、台茶12號金萱、台茶18號紅玉、台茶19號、台茶20號。農漁品則有吳郭魚、種蝦、鰻、石斑類。\n由於種子及種苗體積甚小，難以管控市面流通的品種攜帶出境，世界各國亦均面臨品種外流情形，故為強化品種保護與運用，維護農業競爭力，我國應條列應受保護之種苗、種畜禽及水產種苗輸出管制項目，並依產業發展需求，增加必要之管制項目，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禁止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輸出至國外，並明定應受保護之品種；及修正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如行為人私自輸出經主管機關明訂禁止或限制輸出之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得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期待藉由增加刑度的懲罰，能遏止台灣農業品種的外流。","對照表":[{"law_id":"03117","law_name":"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n\n前項限制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117:03117:2004-03-30-全文修正:56","說明":"本條修正主管機關得將我國之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輸出分別以禁止或限制公告區分；主管機關並應公告禁止或限制輸出之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品種、數量、地區、期間及輸出入有關規定。","修正":"第五十一條　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禁止或限制。\n\n前項禁止或限制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品種、數量、地區、期間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現行":"第五十五條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得沒入之。","law_content_id":"03117:03117:2004-03-30-全文修正:61","說明":"一、新增第一項，如行為人擅自輸出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所公告禁止輸出之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應沒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n\n二、修正第二項文字規定，如行為人係違反主管機關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以第二項之規定處罰。","修正":"第五十五條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禁止輸入之公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沒收之。\n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得沒入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