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何志偉","邱議瑩","范雲","周春米","張廖萬堅","沈發惠","賴品妤","陳秀寳","林楚茵","蘇巧慧","吳思瑤","何欣純","鍾佳濱","吳秉叡","張宏陸"],"mtime":"2024-01-18T17:00: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7027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7027","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有鑒於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收受該地區稚齡學生到校學習，增辦附設幼兒園相關之業務，惟學校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仍未納入《學校衛生法》規範護理人員配置員額採計之班級數計算基準，致無充足之人力因應照護需求，造成教學現場有照顧需求較高之幼兒學生共同在校學習，照護品質卻恐無法周全。是故，為提升師生在校園內的健康與安全照護，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校衛生法》第一條即表明：「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在校園中，協助青少年學生之健康與安全照顧的重要單位，即為學校的健康中心及其專任護理人員。尤以青少年階段學生之身心發展變化迅速，加上校內各式活動多元，時有受傷可能。校園內健康中心，作為學生受傷時的第一線協處機構，若學校專任護理人員配置充足，其可享有較佳之治療效果。\n二、然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揭示，校內附設之幼兒園得免再置護理人員的前提在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據此可知，校內專任護理人員應負有幼兒園幼兒健康照顧之責，理應納入護理人員編制之班級數計算基準。又依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未納入附設幼兒園班級數，除造成校內護理人員負擔加重外，也使得更需要照護之附設幼兒園學童，需求無法滿足。遂將校園內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併計入聘任學校專業護理人員員額採計數額基準，以符合校園中學生實際數目與專業護理人員數比例，達致合理照護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n\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7","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一項後段文字。\n\n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但書明定：「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據此可知，校內附設幼兒園得免再置護理人員的前提在於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換言之，校內專任護理人員同樣負有幼兒園幼兒健康照顧之責，因此，校內附設幼兒員班級數理應納入護理人員編制之班級數計算。\n\n三、然過去因為未將幼兒園班級數計入整體學校班級數的計算基礎，導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附設的幼兒園，其相關護理工作時有移由幼兒園教師或是教保員處理之可能。顯見若僅採計國小以上學校班級數，而未採計附設之幼兒園班級數，將導致學校護理人員工作負擔增量，對其勞動環境略為過苛，也對容易無法周全幼兒保護照顧品質。\n\n四、為保護幼兒在校受到外傷須即時給予必要及合適之護理協助，以及給予校護人員合理人力支援之員額，本法有修正之必要性，若附設幼兒園未置護理人員者，應將校園內幼兒園的班級數，併計入為聘任學校專業護理人員員額之採計數額基準，以使學生數與專業護理人員數，達致合理的服務照護原則。","修正":"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但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第四項附設幼兒園未置護理人員者，其班級數之計算應併計校內附設幼兒園班級數。\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