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9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268/11123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2,26-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100"}],"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宜瑾","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吳秉叡","周春米","張廖萬堅","張宏陸","沈發惠","賴品妤","陳秀寳","范雲","邱議瑩","吳思瑤","林楚茵","何欣純","鍾佳濱","王美惠"],"mtime":"2024-01-18T17:00: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7028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7028","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有鑒於校園內健康中心，係作為所有學生遭遇身體傷害時之第一線協處單位，而就醫後的治療效果，往往與受傷後第一時間的專業緊急處理的時間與品質有所涉，因此維持良好照護量能與品質相當關鍵。然而，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增辦附設幼兒園，致使校內學生整體人數增加，校內護理人員之工作量亦提升，若仍以現行計算護理人員員額模式，恐不易維持對全體類型之學生應有的照護品質，遂應將未置專任護理人員之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併計入全校聘任專任護理師之班級數計算基準。綜上所述，為達致合理的服務照護原則，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其附設幼兒園得免再置護理人員，係因為校內可以依現況進行總體人力調度與配置，遂有此規定，然考量高級中等學校亦得設置附設幼兒園，而有本項之適用，爰將「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達資源共享。（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四項後段）\n二、為配合擴大公共化幼兒園政策，增設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校內整體學生數量勢必會增加，護理人員之工作強度亦隨之提升，為使各類型師生於校內健康照護之效能完備，新增第九項條文，並與《學校衛生法》第七條員額計算方式合併觀察，以適切調整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九項前段）\n三、2012年實施幼托整合制度，改制前之托兒所已有設置專任護理人員，為利運作，應維持專任員額，惟不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九項前段之規定，使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九項但書）","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幼兒園達一定規模或其分班，得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其組長得由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n\n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之職員辦理。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兼辦。\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主任及組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幼兒園應建立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之；情形特殊者，代理人資格得不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代理人之資格、薪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2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未修正。\n\n二、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其附設幼兒園得免再置護理人員，係因校內可以依現況進行總體人力調度與配置，遂有此規定，然考量高級中等學校亦得設置附設幼兒園，而有本項之適用，爰修正第四項後段，將「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達資源共享。\n\n三、(一)修正條文第九項與《學校衛生法》第七條員額計算方式合併觀察，以適切調整之。\n\n(二)為配合擴大公共化幼兒園政策，增設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校內整體學生數量勢必會增加，護理人員之工作強度亦隨之提升，為使整體師生於校內健康照護之效能得以完備，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其班級數得納入增置行政組別或相關員額計算。若附設幼兒園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則其班級數不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護理人員員額。舉例如下：\n\n設若某甲公立國小班級總數為39班，其附設幼兒園招收180人（以每班30人計算，共6班）。僅單依《學校衛生法》第七條之規定，甲校應置護理人員1名。然依修正條文第九項本文之規定，班級總數得併計為45班。據此，甲校得配置專任護理人員2人。\n\n(三)2012年實施幼托整合制度，改制前之托兒所已有設置專任護理人員，為利運作，應維持專任員額，同時亦不得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九項前段之規定，使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爰為第九項但書之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幼兒園達一定規模或其分班，得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其組長得由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n\n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之職員辦理。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兼辦。\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主任及組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幼兒園應建立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之；情形特殊者，代理人資格得不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代理人之資格、薪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及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與其他人員之員額。但幼兒園已置專任護理人員者，應維持其專任員額，其幼兒園班級數不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護理人員之員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9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