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1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1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billNo":"110121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2900"}],"議案名稱":"「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0:38: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政府提案第17615號","laws":["07108"],"提案編號":"1574政17615","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之立法意旨。\n\n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爰制定本法以規範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實施。","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便利公民參與，落實公民投票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說明":"一、公民投票法是我國辦理公民投票最重要之法律規範，該法對於投票權人名冊、公告、投票、開票等規定，業有周詳規範或準用規定。為期立法精簡，本法採單獨立法方式，僅就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性質異於該法之處進行規範。至本法未規範事項，則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總統交付之公民投票不適用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鑑於籌辦不在籍投票有一定作業時間，爰於第二項第一款明定總統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不適用本法之規定。\n\n三、另考量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之公民投票，如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人仍須返回戶籍地投票，選舉人（投票權人）將無法完整行使投票權，且二者選務作業相異，為避免影響選務作業及人民投票權利之行使，爰於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之公民投票，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增訂":"第二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n\n下列公民投票，不適用本法之規定：\n\n一、總統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n\n二、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之公民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定義。考量投票權人可能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順應世界潮流，採行不在籍投票，可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之行使。在我國，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為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為，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之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此機制係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爰第一項定明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n\n二、第二項明定移轉投票地之定義，包括第一款所定投票權人可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另考量設籍或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山地、離島或偏鄉地區之投票權人返回戶籍地投票仍有所不便，爰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可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投票。\n\n三、第三項明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其範圍將參照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定之。","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不在籍投票，指投票權人於投票日至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n\n前項所稱移轉投票地，指下列地區：\n\n一、投票權人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n\n二、投票權人戶籍地設於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者，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n\n三、投票權人戶籍地設於非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者，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屬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鄉（鎮、市、區）。\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說明":"不在籍投票之主管機關及辦理機關。","增訂":"第四條　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說明":"不在籍投票之適用對象。","增訂":"第五條　具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投票權人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不在籍投票申請之期限、應檢附書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n\n二、第二項明定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告之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及撤回申請之期限、方式，以及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次數限制。\n\n四、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為使選務行政一致，第四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本條採送達主義，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併予說明。\n\n五、第五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並授權該會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六條　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除另有規定外，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六十日止，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移轉投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向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公告應於公民投票公告發布之日公告，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事項。\n\n投票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屆滿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其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以一次為限。\n\n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提出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其申請方式、查核作業、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移轉投票申請書件之處理及應不予受理之情形。\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戶政機關對於選舉委員會所送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作業程序及應不准予登記事由。\n\n三、查核結果為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因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死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等事由而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失其效力，於造冊基準日前發現該等情事者，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列入名冊後始發現者，註銷其投票權人資格，爰為第四項規定。至是否在國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其居住期間之計算，仍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說明。\n\n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爰為第五項規定。","增訂":"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到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五十五日前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送交戶籍地戶政機關。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n\n一、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n\n二、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書件。\n\n三、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n\n四、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後再行申請。\n\n五、同時或先後申請於不同移轉投票地投票。\n\n戶籍地戶政機關收到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後，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准駁登記移轉投票之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n\n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n\n一、申請人未具投票權人資格。\n\n二、申請之移轉投票地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n\n三、申請移轉投票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書寫錯誤或不明，致未能核配投票所。\n\n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於查核結果通知書送達後至投票日前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投票權人經准予登記移轉投票後，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其於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彙送作業及註記。\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投票權人到場查閱及其查閱方式。\n\n三、第四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之查核更正及註記作業。","增訂":"第八條　戶籍地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四十五日前將其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n\n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後，應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閱覽，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公告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n\n前項查閱，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為限。\n\n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該名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資格之查核、名冊之編造及註記。\n\n二、已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者，其後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編入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權人名冊，爰於第二項定明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n\n三、為保障投票所工作人員之投票權益，工作地投票不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爰為第三項規定。\n\n四、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於編入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因故未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爰為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九條　投票所工作人員由工作地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分別送戶籍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投票權人資格後，逕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並將經查核符合資格之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n\n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原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予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註銷之。\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之工作地投票所投票。\n\n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於編入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後，因故未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仍應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移轉投票與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及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之規定。","增訂":"第十條　第八條所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及第九條所定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及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移轉投票地及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說明":"一、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同法第十七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鑑於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為避免移轉投票投票權人無法收取公民投票公報，爰第一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公開於網站。\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投票所地點之查詢方式。","增訂":"第十一條　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二日前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n\n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及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查詢，內政部應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資料。"},{"說明":"移轉投票公投票之印製權責機關。","增訂":"第十二條　移轉投票公投票由各該移轉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說明":"為利調度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爰定明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須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增訂":"第十三條　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管理員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說明":"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四條　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