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5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莊競程","劉建國","林宜瑾","黃世杰","林楚茵","何志偉"],"連署人":["何欣純","江永昌","賴瑞隆","許智傑","王美惠","吳玉琴","陳素月","蘇巧慧","邱議瑩","劉世芳","陳秀寳","洪申翰","黃國書","沈發惠","郭國文","高嘉瑜","吳思瑤","范雲","蔡適應"],"mtime":"2024-01-18T16:24: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040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040","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劉建國、林宜瑾、黃世杰、林楚茵、何志偉等25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情勢嚴峻，政府應致力於打造友善生養環境，以增加國民生養誘因。考量就業保險法2009年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納入給付項目之目的在於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達到安定就業之目的。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為讓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所需，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三項有關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社會生活形態改變，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日益嚴峻，109年育齡婦女總出生率0.99，低於人口替換水準的2.1，並於2020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為改善此一現象，政府應致力於打造良好生養環境，包括就業之安定，故就業保險法於2009年修正時，納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供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之損失，並達到安定就業之目的。\n二、近年我國社會性平意識日益普及，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已為社會共識，現行法有關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提案予以刪除，以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n\n二、考量就業保險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目的在於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近年我國性平意識逐漸普及，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已為社會共識，為讓津貼申請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實無須限制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不得同時申請，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n\n三、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