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競程","劉建國"],"連署人":["吳玉琴","李昆澤","賴惠員","沈發惠","洪申翰","蘇巧慧","管碧玲","陳椒華","楊曜","賴香伶","郭國文","黃秀芳","范雲","陳瑩","林昶佐"],"mtime":"2024-01-18T17:01: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04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041","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劉建國等17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屢創新低，為改善少子女化困境，應建構友善生養環境，促進國人家庭與工作之平衡，提高婚育之誘因，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女性生理之特殊性，提高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六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n二、基於優生保健及照顧懷孕婦女，參考國民健康署於109年7月1日將預防保健產檢次數由10次提高為14次，故將產假天數由五日提高為七日。\n三、考量幼兒托育之實務狀況，放寬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以方便接送子女或處理家務。\n四、參照實務需求，將遭遇重大天然災害或防疫需要列為請家庭照顧假事由。並參考武漢肺炎防疫期間之經驗，若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停課措施，致使受僱者有親自照顧家庭之需求時，得以停課期間之三分之一為上限，請家庭照顧假。\n五、現行家庭照顧假不給薪，對照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假給薪之規定，顯有不公，爰修正家庭照顧假期間，應給予全額薪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n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19","說明":"一、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考量女性每月均有生理日，爰將現行不計入病假計算之日數由全年未逾三日放寬為六日。\n\n二、第二項不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六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n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n二、自110年7月1日起，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預防保健產檢次數由10次增加為14次，爰修正第四項，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撫育子女之年齡限制由未滿三歲上修為未滿六歲。\n\n二、考量托育服務之實務，將每天減少工作之時間修正為二小時，得晚到或早退各一小時，以增加彈性。","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遭遇重大天然災害或防疫需要列為請家庭照顧假事由。\n\n二、參酌武漢肺炎防疫之經驗，一旦遇到重大疫情，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可能為停課之措施，考量此一特別情事，給予受僱者停課期間之三分之一為上限，得請家庭照顧假。\n\n三、為提供友善生養環境，讓受僱者能夠兼顧家庭與工作，參酌公務人員之待遇，雇主應給予全額薪資。","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遭遇重大天然災害、防疫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但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停課者，以停課期間之三分之一為限。\n\n前項家庭照顧假期間應給全額薪資，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