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王美惠","林岱樺","陳素月","吳玉琴","陳秀寳","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秀芳","洪申翰","羅致政","莊瑞雄","劉櫂豪","邱泰源","陳歐珀","湯蕙禎"],"mtime":"2024-01-18T17:01: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0號委員提案第27043號","laws":["01829"],"提案編號":"1570委27043","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陳亭妃、蘇震清等18人，有鑑於立法院行使調閱權時，時常遭遇公務機關以扭曲或擴大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方式拒絕提供資料，為保障立法委員法定職權的行使，強化立法院對政府的監督，爰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八款之規定，公務機關經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提供指定之資料，不得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拒絕之理由。\n二、新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明定公務機關違反同法第十六條第八款之規定者，應對相關人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督促公務機關遵守第十六條第八款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n一、法律明文規定。\n\n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n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n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n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n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n七、經當事人同意。","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5-12-15-修正:18","說明":"本條增列第八款。","修正":"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n一、法律明文規定。\n\n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n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n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n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n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n七、經當事人同意。\n\n八、經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提供。"},{"現行":"","說明":"本條新增，明定公務機關違反同法第十六條第八款之規定者，應對相關人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督促公務機關遵守第十六條第八款之規定。","修正":"第四十一條之一　違反同法第十六條第八款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