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莊瑞雄","劉櫂豪","蘇治芬","蘇震清"],"連署人":["王美惠","林岱樺","吳玉琴","洪申翰","陳素月","陳秀寳","范雲","蘇巧慧","羅致政","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泰源","賴瑞隆","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7:01: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7046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7046","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莊瑞雄、劉櫂豪、蘇治芬、蘇震清等19人，為明確調查權行使，落實國會調查權，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會調查權是憲政國家國會之根本權能，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明揭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法院職權所必須之資訊獲取權，屬國會必要之固有附隨或默示之權力、輔助性權力。為落實國會調查權，針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明定院會得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得決議成立調查專案小組，以及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以完備國會調查權之法規規範，爰將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修正為「調查權之行使」、配套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罰則」專章。","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說明":"一、修正章名。\n\n二、本章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相關規範。","修正":"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現行":"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n\n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5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及文件之調閱文件。\n\n三、第一項，國會調查權之發動。鑒於立法院本固有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爰修正第一項，經院會決議，得設調查委員會。\n\n四、第二項，委員會得設立調閱專案小組之規定。\n\n五、針對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事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司法院解釋釋字585號參照）。國會若須採行委任調查，本即須另制定特別法以為規範，顯無須於本法再為規定。","修正":"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同意，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職權有重大關聯事項行使調查權。\n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經院會決議，得以調閱文件原本或要求有關機關（構）、人員以證人、鑑定人身分提供證言、資料、物件及為鑑定之調查方式進行。\n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件。\n\n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現行":"第四十六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5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調查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及限制。\n\n三、修正第一項，調查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n\n四、調查權之行使規範。另外，鑒於國會調查係以國會為主體針對政治責任之追究所為之調查，為避免黨派私益之遂行，並參酌日本國會法第五十四條之立法例，允以透過適當之政治協議，就調查之目的、範圍及程序等事項，加以規範。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目的、事項、範圍、期間、方法及成員人數，除依本法第八章及第九章相關規定處理外，得由院會議決之。\n\n五、第三項，調查權行使之屆期不連續。","修正":"第四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n\n第一項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目的、事項、範圍、期間、方法及成員人數，除依第八章、第八章之一相關規定處理外，得分由院會或委員會議決之。\n各屆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至遲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終止。"},{"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調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召集委員之產生。\n\n三、第二項，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n\n四、第三項，調查委員會成員變更、出缺時之補行推派規定。","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黨團協商定之，或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所占席次比例推派之；調查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該委員會成員互選為原則；召集委員於行使調查權之存續期間擔任該職。\n\n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擔任之。\n\n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得由原推派黨團變更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調查權行使之界限、得停止調查之規定。\n\n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行使調查權之界限。\n\n四、第三項，針對立法院先成立調查委員會，司法機關後成立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斟酌，適時停止調查。","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亦不得及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及行政特權之事物範疇。\n\n對於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與進行中之訴願案件，立法院不得行使與該個案有關議案之調查權。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府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n\n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府機關亦本於職權處理中者，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n\n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至第三項；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n\n二、第一項，資料、調閱文件之提供。另將現行條文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再作修正。\n\n三、第二項，文件原本之調閱。\n\n四、第三項，文件提供時限之延展或縮短。\n\n五、第四項，文件原本之請求發還。\n\n六、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指派專人送件並負保管之責規定；按國會依法調閱，政府機關本應配合，並應於時限內送達文件、指派專人協助查閱；同時，若政府機關不予配合，則國會可逕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另規定送達國會後，又課以原機關負保管文件之全責，恐有權責錯置之虞，爰刪除本項。","修正":"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n\n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原本。但相關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先為調取者，政府機關得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無法提供之理由。\n第一項提出時限，立法院得決議展延或縮短之。但縮短之決議，以三日為限。\n政府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請求立法院發還調閱之文件原本。"},{"現行":"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5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n\n二、機關或人員違反調查、調閱規定之處理。\n\n三、據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有屬行政權本質之行政特權。因此，當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文件時，發生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認定之爭議時，屬機關間之爭議，立法院得聲請大法官解釋。","修正":"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文件時，有拒絕、拖延、隱匿提供者，或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列席、具結、作證、鑑定，或為虛偽之陳述、證言、鑑定意見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為或併為下列處置：\n一、以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n二、移送監察院依法辦理。\n三、依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n四、涉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追訴、處罰。\n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之認定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獲致共識時，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處理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n\n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n\n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5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n\n二、調查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所需工作人員之指派、調查委員會顧問之邀請。","修正":"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之幕僚工作，由法制局負責。調查委員會、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院長指派之。\n\n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n\n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各黨團推薦人選，請求院長指派為顧問、專業人員，協助進行調查及調閱。"},{"現行":"第五十條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n\n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5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查閱人員之限制及應遵守事項。\n\n三、修正第二項，將「機密文件」等字修正為「依法應保密之文件或資料」，含括公務機密在內，以為周延。\n\n四、第三項，查閱人員負保密之義務。","修正":"第五十條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或資料，限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顧問、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n\n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或資料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n\n第一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離職後，解密前，亦同。"},{"現行":"第五十一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59","說明":"一、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一項遞改為第三項。\n\n二、調查終結、調閱終結後應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n\n三、第一項，調查報告之提出。\n\n四、第二項，調查委員會得提出期中報告、院會得決議停止調查之規定。\n\n五、第三項，調閱專案小組提出調閱報告之規定。","修正":"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結束調查後，應將調查內容、經過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作成調查報告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並公布之。\n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提出期中報告。院會、委員會認有必要時，亦得決議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之。院會、委員會於聽取報告後或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逾期未提出期中報者，得決議停止調查。\n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現行":"第五十二條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60","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秘密會議及保密規定。","修正":"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會議，如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防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n調查報告、調閱報告未公布前，其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成員、顧問、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相關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除公開會議中已公開者外，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調查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或國防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報告、調閱報告、調查期中報告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n\n前項保密義務，於成員、顧問、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相關人員離職後，解密前，亦同。"},{"現行":"第五十三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n\n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不得為最後決議之情形，與調查報告書、調閱報告書之提出。","修正":"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報告前，院會或委員會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n\n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報告書、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德國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明定調查報告書不受司法審查，與不受相互拘束之規定。","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一　調查報告書或調閱報告書之內容，不受司法審查。\n\n檢察、司法或訴願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審判或審議，亦不受調查報告書或文件調閱報告書內容之拘束。"},{"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會議，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立法例，準用本院相關法規。","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二　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利益迴避規定。","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三　有關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成員、顧問、專業人員、工作人員、保管人員、幕僚人員或相關人員，其利益迴避事項，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現行":"","說明":"一、增訂本章。\n\n二、增訂罰則專章，以落實國會調查權之行使。","修正":"第十二章之一　罰　則"},{"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對抗拒、規避、阻擾或妨礙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者之處罰。","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一　抗拒、規避、阻擾或妨礙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者，立法院院會得決議處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不服處罰之救濟程序。","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不服前條處罰者，得不經訴願，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違反保密義務之處斷。","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三　違反本法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依其違反情節，分別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調查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幕僚單位人員、保管人員等，違反本法保密規定時之處理。","修正":"第七十四條之四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之三條規定者，立法委員應即交紀律委員會懲處；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或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顧問、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幕僚單位人員或保管人員，由院長依法處分之，情節重大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