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明文","陳亭妃","何志偉","蘇震清"],"連署人":["陳椒華","王美惠","湯蕙禎","莊瑞雄","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壁如","林岱樺","邱議瑩","羅致政","劉櫂豪","蘇治芬","王婉諭","鄭運鵬"],"mtime":"2024-01-18T17:02: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048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7048","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陳亭妃、何志偉、蘇震清等18人，為保障國民之就業機會平等，落實反就業歧視，將往病史、過去工作納入反歧視範圍，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勞委會解釋，「就業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雇者招聘過程或雇用受到不平等之差別待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雇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要求有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雇員工歧視。\n二、部分公司在僱請員工時會詢問其過去就醫情形，以及是否曾患精神方面疾病，即便求職者已完全康復，求職結果皆會受此影響；此外，職業無貴賤，然現實社會中，仍有許多職業備受歧視，使後來改行，仍會背負過去職業汙名壓力。每個人應享有公平求職的機會，故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將往病史、過去工作納入反歧視範圍，以符合國民就業機會均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說明":"本條條文修正第一項。保障求職人或雇用員工不受往病史或過去工作歧視。","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往病史、過去工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