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莊瑞雄","林楚茵","高嘉瑜"],"連署人":["張其祿","邱議瑩","沈發惠","黃秀芳","賴惠員","吳玉琴","洪申翰","吳秉叡","范雲","王美惠","徐志榮","林昶佐","陳瑩"],"mtime":"2024-01-18T17:02: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3-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7053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27053","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莊瑞雄、林楚茵、高嘉瑜等17人，鑒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中民俗之定義，需同時符合兩要件，對於部分國民生活傳統、習慣但未有儀式者，則於文資審議過程中容易被排除，因而對我國國民生活傳統習俗之保存，恐有保護不足之疑慮，故特此擬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105年修正時，參據「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舊法第五款「民俗及有關文物」正名為「民俗」並修正其定義。\n二、查「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規定，無形文化遺產包括：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無形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對照現行法分別為第二款(三)、(一)、(四)、(五)、(二)各目，「民俗」之定義應為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n三、然而現行法中關於民俗之定義為「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實際上需同時符合兩項要件，亦即需與國民生活有關並且為儀式、祭典、節慶，可知105年修正本條時，係自行限縮公約定義。\n四、因此為回歸「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之精神，將現行法第三條「並有」之限制放寬，以利我國民俗文化之保存。","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n\n一、有形文化資產：\n\n(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n\n(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n\n(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n\n(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n\n(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n\n(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n\n(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n\n(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n\n(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n\n二、無形文化資產：\n\n(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n\n(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n\n(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n\n(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n\n(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4","說明":"原條第二款第四目中規定之民俗，需同時符合兩項要件，但受限於後段要件需有儀式、祭典及節慶，於無形文化資產審核時，往往排除許多關於國民生活相關之食衣住行育樂等風俗，對於我國傳統民俗之保存，恐過於侷限，因而做文字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n\n一、有形文化資產：\n\n(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n\n(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n\n(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n\n(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n\n(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n\n(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n\n(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n\n(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n\n(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n\n二、無形文化資產：\n\n(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n\n(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n\n(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n\n(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習慣，或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n\n(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