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322/11140013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24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劉櫂豪等19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1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4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1100"}],"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趙正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連署人":["賴惠員","王美惠","陳歐珀","吳思瑤","莊瑞雄","賴瑞隆","蘇巧慧","陳亭妃","賴品妤","張宏陸","林楚茵","湯蕙禎","黃世杰","余天","林俊憲"],"mtime":"2024-01-18T17:02: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7056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7056","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趙正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志偉等20人，為加強合法建築物耐震構造，維護公共安全及國人人身安全，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非公共使用之原有建築物，其耐震補強結構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耐震補強結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位處地震活躍的環太平洋火山帶，並且在歐亞大陸板塊和菲律賓海板塊的交界，兩個板塊相互擠壓，地震發生頻繁。88年921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51,711棟房屋全毀；107年花蓮地震災害，導致17人死亡，造成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因此須更加重視建築物之耐震構造。\n二、內政部在107年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特定用途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累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但依據現行的建築法令，耐震能力評估不合格的建築物，無法要求其改善。\n三、為了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耐震結構，應令其修法，並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非公共使用建築物，若耐震構造安全不符合現行法規，令其改善耐震補強結構。","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6","說明":"一、台灣地震發生頻繁。921大地震，造成多人死亡、房屋全毀；107年花蓮地震災害，造成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n\n二、為了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耐震結構，應令其修法，並針對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非公共使用建築物，其耐震構造安全不符合現行規定，要求其改善，並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未依規定辦理可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開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可連續處罰。","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耐震補強結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