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莊瑞雄"],"連署人":["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賴惠員","陳歐珀","吳思瑤","賴瑞隆","趙正宇","蘇巧慧","陳亭妃","賴品妤","張宏陸","湯蕙禎","黃世杰","范雲","余天","蔡易餘"],"mtime":"2024-01-18T17:02: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05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059","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莊瑞雄等20人，為強化支援育有年幼子女之家長，並保障受雇於中小企業之家長與其子女之權利，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強化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將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年紀提高至滿六歲前。並為保障受雇於中小企業之家長與其子女之權利，增訂第二項，受雇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雇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依前項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n二、因應少子化、高齡化之進行及雙薪家庭型態普及，受雇者請假照顧其家庭成員之需求與樣態亦日漸增長。為落實家庭照顧假之立法本意，並考量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權益平等，刪除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樣態規定，並修正第二項，家庭照顧假期間應給全薪。","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3","說明":"一、為強化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將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年紀提高至滿六歲前。\n\n二、增訂第二項，受雇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雇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依前項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以保障受雇於中小企業之家長與其子女之權利。","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因應少子化、高齡化之進行及雙薪家庭型態普及，受雇者請假照顧其家庭成員之需求與樣態亦日漸增長。為落實家庭照顧假之立法本意，刪除第一項之樣態規定。\n\n二、考量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權益平等，修正第二項，家庭照顧假期間仍應給薪。","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期間，應給予全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