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22,2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羅明才","洪孟楷","廖婉汝"],"連署人":["曾銘宗","萬美玲","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李德維","林德福","翁重鈞","魯明哲","林奕華","吳怡玎","陳以信","許淑華","徐志榮"],"mtime":"2024-01-18T17:02: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1-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27061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27061","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羅明才、洪孟楷、廖婉汝等18人，強化國家對於體育選手照顧，將體育選手培訓、生活、就醫及退役、轉職輔導照顧列為法定義務，並給予財源。爰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運動彩券發行盈餘在選手照顧上，應包含運動選手發掘、培訓、生活及醫療照顧，以及選手退役、轉職輔導項目，保障選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雖在第一條規定「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特制定本條例。」但並未進一步闡述「照顧運動人才」應包含的範圍及內容。雖然教育部在有執行計畫中，已有包含體育選手的培訓、照顧、醫療照顧及轉任教練，但計畫執行有一定年期，計畫未來是否接續受政策影響，有不確定性，因而入法將體育選手培訓、生活、就醫及退役、轉職輔導照顧列為法定職責，能確保運動選手之保障。\n二、運動選手生運動生涯結束後，生活不濟的新聞時有所聞，可見臺灣運動員退役後未能找到合適工作或者更好的職業生涯發展，仍是國家發展體育在選手照顧上很重要的議題，盤點我國對於運動選手的退役後的職業生涯輔導包括：轉任教師、教練之外，尚有補助參與職業訓練、青年創業貸款以及擔任運動彩券經銷商，多數的運動員對於退役後的規劃仍以教師、教練為主，顯然其他的輔導措施成效有待改善，盼將轉輔導列為選手照顧主要項目之一，給予明確財源，主管機關能編列更多的資源，借鏡其他國家的作法，提出符合選手需求的輔導措施。\n三、參考韓國經驗，韓國在過去也面臨與我國一樣的困境，運動員因職業生涯短暫面臨嚴重轉問題嚴重，導致許多家長不願意子女成為體育選手，進而影響國家的運動發展，因而政府設立「韓國運動員生涯規畫基金」，專職服務運動員生涯規，其成立的任務目標為，每年要服務退役之亞奧運選手和教練超過500人次。所有的國家選手在受訓前需要基金會的面談，瞭解選手的生涯規劃。其中的服務包括，亞奧運選手和教練退役後，可免費接受一對一各國語言授課服務，最長可達3年。結訓後，視個人能力與專長安排至國際運動組織或他國政府單位實習，費用由該基金會全額負擔。讓運動選手在選手生涯結束之後，仍有更好的職涯發展。\n四、我國雖無設立專責運動員生涯規畫基金，但有的運動展業發展條例主旨已包含照顧運動人才之精神，故此次草案修正中，將運動選手照顧的範圍及應包含的內容明確定義，保障選手權益，亦讓運動產業發展基金能成為選手照顧的穩定財源。","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16-11-01-修正:8","說明":"一、本條條文新增。\n\n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雖在第一條規定「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特制定本條例。」但並未進一步闡述「照顧運動人才」應包含的範圍及內容。雖然教育部在有執行計畫中，已有包含體育選手的培訓、照顧、醫療照顧及轉任教練，但計畫執行有一定年期，計畫未來是否接續受政策影響，有不確定性，因而入法將體育選手培訓、生活、就醫及退役、轉職輔導照顧列為法定職責，能確保運動選手之保障。\n\n三、運動選手生運動生涯結束後，生活不濟的新聞時有所聞，可見臺灣運動員退役後未能找到合適工作或者更好的職業生涯發展，仍是國家發展體育在選手照顧上很重要的議題，盤點我國對於運動選手的退役後的職業生涯輔導包括：轉任教師、教練之外，尚有補助參與職業訓練、青年創業貸款以及擔任運動彩券經銷商，多數的運動員對於退役後的規劃仍以教師、教練為主，顯然其他的輔導措施成效有待改善，盼將轉輔導列為選手照顧主要項目之一，給予明確財源，主管機關能編列更多的資源，借鏡其他國家的作法，提出符合選手需求的輔導措施。","修正":"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選手照顧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n\n第一項選手照顧包括運動員發掘、培訓、生活及醫療照顧，以及選手退役、轉職輔導，相關辦法及選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