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082/11143000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6"],"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9"],"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4-1-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8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麗文","林奕華"],"連署人":["林為洲","吳怡玎","賴士葆","陳玉珍","溫玉霞","洪孟楷","張育美","費鴻泰","陳以信","翁重鈞","游毓蘭","江啟臣","吳斯懷","呂玉玲","楊瓊瓔","徐志榮"],"mtime":"2024-01-18T17:02: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06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063","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林奕華等18人，有鑑於社會對於酒駕零容忍已有高度共識，仍無法有效遏止少數民眾抱持僥倖態度酒後駕車，導致酒駕傷人、致死事件仍在發生。為求有效嚇阻酒駕事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酒駕、毒駕及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沒收其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另加重酒駕肇事致人重傷及致死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致死案件，108年有9,122件，109年8,886件，110年1-2月就有1,486件，每年都有8、9千件因酒駕造成死亡案件，顯見目前政策與法規並無法實質嚇阻酒駕事件發生，民眾仍有僥倖心態，認為酒駕不會被抓，初犯罰錢而已。\n二、為有效嚇阻酒駕事件，只要酒駕、毒駕以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不論車主、是否肇事、一律沒收，加重酒駕者財產上的處罰，以達嚇阻之目的，另一方面，酒後駕車，其駕駛之交通工具形同犯罪工具，為避免其再抱僥倖心態，讓其他用路人處於酒駕傷亡的風險中，故沒收其犯罪工具有其之必要，以保護公眾安全。\n三、依目前規定酒駕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造成傷亡情節重大者，處罰仍顯不足，因此新增造成傷亡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回應社會對於酒駕嚴懲之期待。","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31-修正:22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新增第三項及第五項。\n\n二、根據交通部統計酒駕致死案件，108年有9,122件，109年8,886件，110年1-2月就有1,486件，每年都有8、9千件因酒駕造成死亡案件，顯見目前政策與法規並無法實質嚇阻酒駕事件發生，民眾仍有僥倖心態，認為酒駕不會被抓，初犯罰錢而已。\n\n三、為有效嚇阻酒駕事件，只要酒駕、毒駕以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不論車主、是否肇事、一律沒收，加重酒駕者財產上的處罰，以達嚇阻之目的，另一方面，酒後駕車，其駕駛之交通工具形同犯罪工具，為避免其再報僥倖心態，讓其他用路人處於酒駕傷亡的風險中，故沒收其犯罪工具有其之必要，以保護公眾安全。\n\n四、依目前規定酒駕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造成傷亡情節重大者，處罰仍顯不足，因此新增造成傷亡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回應社會對於酒駕嚴懲之期待。","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