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30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4/LCEWA01_100404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衣鳯","張育美"],"連署人":["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李德維","楊瓊瓔","廖婉汝","賴士葆","曾銘宗","翁重鈞","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陳雪生","陳玉珍","徐志榮","林文瑞","蔣萬安"],"mtime":"2024-01-18T17:02: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8","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4","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7065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7065","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張育美等19人，對於蘆洲茶茶事件是對單隻寵物貓，殘忍施以滾熱水澆淋數次，復以伴隨棍棒毆打，以及阻止動物救援等等行為，導致寵物貓之死亡，卻未能符合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列舉之施虐類型，且未致複數動物死亡，而未能適用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論處。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致死動物數量須以「複數」之前提，增訂如以暴力或以他法施以凌虐，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也須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化本法保護動物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蘆洲茶茶事件是對單隻寵物貓，殘忍施以滾熱水澆淋數次，復以伴隨棍棒毆打，以及阻止動物救援等等行為，導致寵物貓之死亡，卻未能符合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列舉之施虐類型，且未致複數動物死亡，而未能適用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論處。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致死動物數量須以「複數」之前提，增訂暴力或以他法施以凌虐，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也須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化本法保護動物之目的。","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以他法施以凌虐，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30070203200/details"}